洗腎男不工作!吃喝嫖賭討嘸錢 嗆殺全家還要兒養他

阿華不滿父親長期家暴,還不工作照顧家庭,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圖shutterstock達志)

臺南一名男子阿國(化名),婚後育有一子阿華(化名),阿國在阿華未滿週歲時,就罹患多囊性腎臟病,需每週3天做永久性的血液透析,不料,阿國因爲罹病就不願工作,因此從未協助養家,家庭支出全由阿華母親負擔。

阿華不滿,父親除領了取殘障津貼外,並無任何經濟上的收入,還對母親及自己有家暴行爲,此外,阿國爲了吃喝嫖賭,長期在外欠債惹事生非,回家要不到錢,便拿菜刀等利器,揚言殺害全家及阿華母親孃家,如此情形已長達20幾年。

阿華氣憤地表示,父親對他的身心發展嚴重傷害,讓他自幼毫無安全感,不僅無正當理由就未盡扶養義務,長期對對自己及母親家暴,認爲父親聲請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請求法官准予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與阿華的母親,在2006年10月26日已離婚。阿華母親作證時向法官表示:「我們結婚後阿國都經常外出,偶爾要錢纔會回來要錢。」、「他工作都是做個三天五天都沒做,期間也換過幾家公司,後面就完全沒有工作了。」

阿華母親還說,「阿國幾乎沒有工作,沒什麼收入。他好像送過便當,大約都是這種短期、臨時性的,收入都是幾天,他也不會拿給我,他都跟我拿錢,怎麼會拿錢給我。」、「據我所知他沒有在工作,又喜歡賭博,他回來就是要錢,他做什麼也沒有告訴我。」

法官認,阿華主張其未成年時,阿國長期未盡爲人父親,應盡的扶養義務爲事實。法官審酌,阿國是阿華的父親,在阿華成年以前,依法本負扶養義務,但阿國自阿華年幼時,未曾盡任何扶養聲請人之義務,有違身爲人父應盡之責任,顯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

法官認爲,如強令阿華負擔長期感情疏離之父親扶養義務,顯失公平。阿華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免除其對阿國之扶養義務,實屬有據,應予准許。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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