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黃金條出境沒申報挨罰68萬 香港女律師出庭辯:母親遺物不會賣
▲港籍董姓女律師2018年未依規定申報攜帶0.999公斤黃金條出境臺灣,被依洗錢防制法處68萬餘元罰鍰。(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香港籍董姓女律師2018年4月未依規定事先申報,攜帶一塊0.999公斤黃金條準備出境臺灣,當場遭查獲後被依洗錢防制法處68萬餘元罰鍰,她不服後,向財政部關務署提告,主張該黃金條是母親遺物,不會買賣純屬自用,應不必申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她解讀規定錯誤,又沒有詢問做確認,本身有過失,判她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董姓女律師2018年4月13日從臺灣出境欲返回香港時,被航警局安檢大隊查獲出身上攜帶淨重0.999公斤的黃金條,依當日牌價換算,該黃金條價值臺幣127萬餘元,因董女未事先申報,最後被依洗錢防制法處68萬餘元罰鍰,她不服提訴願,遭駁回後再提行政訴訟。
董女法庭上主張,她出境前有先到關務署英文版網站查詢「出境旅客申報」的相關規定,當中有關洗錢管制物品欄位中有記載,價值等同於新臺幣50萬元的外幣、黃金、鑽石、寶石、白金等項目,帶出境前須先申報限額,最後附有但書「Items valued over the limit are not required to declare to Customs if intended for personal use.」(價值超過限額之物品若爲自用目的,不必向海關申報),她表示自己解讀有誤,因認爲該黃金爲自用,所以纔沒有特別申報。
董女坦言,此次回臺是爲處理母親遺物,該黃金條是母親身前答應要送給她的,她爲了留作紀念纔會攜帶出境,完全沒有要買賣或變成商業用途的打算。
法官審酌,董女對規定解釋有疑慮時,除了在網上搜尋相關規定外,也可以親自洽詢有關機關,作進一步確認,對此認定她本身有過失,判她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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