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是生病須治療 毒品勒戒3年一次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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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新制度上路,觀察勒戒3年後再犯可以再一次勒戒機會,但「3年後再犯」如何定義最高法院法庭作成裁定,認定建立3年爲期的「定期治療」,只要本次再犯距離前次已逾3年,不因中間有無再犯被起訴或執行而影響

大法庭的裁定後,聲請提案的合議庭個案作成公訴不受理的判決,讓案件重回偵查程序,由檢察官決定是要聲請法院觀察勒戒或給予附條件緩起訴處分。未來司法訴訟中 的類似案件逾千件,恐都將由法官判不受理後,回到檢察官手中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認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後對於施用毒品者的思維,擺脫以往側重於犯人身分之處罰,着重其爲「病患」之特質,並以「治療」疾病出發點,重新評價前揭所謂「3年後再犯」之意義

大法庭認爲,基於憲法應保障人民生存權,及根據每個國民生存照顧需要提供基本給付之理念,爲協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復歸社會,對於經監獄監禁處遇後仍再犯之施用毒品者,更應恢復以機構內、外之治療協助其戒除毒癮。

也因此,如果「3年後再犯」自應再回歸到傳統醫療體系機構內重爲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治療,是對於戒除毒癮不易者,唯有以機構內、外處遇及刑事制裁方式交替運用,以期能控制或改善其至完全戒除毒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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