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宇軒/網拍盜圖小心還沒賺錢就被抓

網路商店經營者於網站上所陳列商品照,建議自己拍攝或取得照片所有權人同意或授權才能使用,以免侵權。(圖/視覺中國CFP)

網路世界電子商務興起,透過網路平臺交易商業模式日益發達,銷售商品之管道也從傳統實體店面,逐漸轉型至網路商店。由於網路商店的經營沒有地域藩籬,展覽商品亦無任何空間限制,店主也無需負擔實體店面的租金水電成本費用,使得想要經營貨物銷售的店家,紛紛改採網路商店的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爲了吸引網路消費者目光,讓消費者願意駐足網路商店頁面,瀏覽其中陳列販售的商品,網路商店經營者就需要清晰及美麗的商品照片。部分貪小便宜的網路商店經營者爲了節省這些精美照片的拍攝成本,卻選擇最方便、卻最危險的「網路盜圖」,在網路上搜尋販售相同商品之店家所張貼使用的照片,以複製、貼上方式,將他人辛苦創作智慧財產權攝影著作,加以侵害。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而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以上這些規定都是針對保護著作財產權而加以立法,其中,對於侵害他人攝影著作的行爲,自然也是《著作權法》所加以處罰的對象

因此,網路商店的經營者若要長久且合法的經營網路商店,在商品照片的使用上,就必須注意要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或者是自己創作以產生商品照片,這樣在網路商店的經營上才能安心又合法,免得尚未獲利就先吃上官司,得不償失。(本文轉載自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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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宇軒,彰化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代表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