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價飛漲 合格企業可辦資產重估
至於營利事業於1981~1985年、1995~2004年及200~2021年度間取得、或前次以該等年度期間物價指數爲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的資產,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未達25%,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13日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的「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銜接表」編造發佈「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漲幅達25%以上的年度包括1980年(含當年)以前、1986年~1994年及1999年~2003年。營利事業於前開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的資產,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以1980年爲例,其資產物價倍數爲1.2599倍。換言之,如果A企業在1980年以100億元買下某資產,折舊額度爲10億元,重新估價後,該資產的價值會變成125.99億元,折舊額度也會變成12.59億元,即企業可折舊金額因應物價而成長,抵稅額度也可增加。
財政部提醒,需要辦理資產重估價的營利事業,申請期間爲今年2月1日至3月1日。
營利事業可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其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除特殊情形外,受理國稅局應於收到申請書日起一個月內核定得否辦理。
若通過申請,60日內要填寫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國稅局辦理重估價申報。
會計師指出,營利事業應根據稅務機關審定的資產重估價值,自重估年度結束日的次日起調整原資產帳戶,並將重估差價視爲未實現重估增值,免予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至於經過重估價的資產,其提列折舊、耗竭或是攤折額的方式,是以重估後的價值,並且考量資產未使用年數、產量或工作時間、估列殘值等因子,作爲計算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