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代子女繳房貸 應報繳贈與稅
臺北國稅局說明,父母無償代子女繳納房屋貸款的代償行爲,不論是償還部分本金或利息,已使子女獲有財產上的利益,實質上與贈與現金或存款無異,應於當年度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時報繳贈與稅。
舉例說明,陳太太的兒子陳大雄尚有未繳清房貸新臺幣600萬元,陳太太因想減輕大雄的負擔,而在今年度以自有資金替大雄償還剩餘貸款,在扣除掉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新臺幣244萬元後,陳太太應申報並繳納贈與稅35萬6,000元【(600萬-244萬)x稅率10%】。
此外,針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國稅局也提醒,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列報爲取得成本。
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房屋土地,如約定價款包含房屋裝潢費用,但實際上並未裝潢,於出售該房地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取得成本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列報。
舉例說明,甲君於2020年2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總價1,500萬元及房屋裝潢費用120萬元,嗣甲君於2022年10月間出售該房地,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依原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申報取得成本1,620萬元(房地1,500萬元+裝潢費120萬元)。
但國稅局查得甲君因故未委由建設公司裝潢,且建設公司已開立裝潢銷貨退回證明單,認定甲君虛列成本120萬元,除補徵稅款,並裁處罰鍰。
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倘訂定買賣契約後另有協議退貨或折讓的情況發生,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申報取得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