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管法修法 聽到企業聲音 增加彈性設「碳權代金」
溫管法修正草案近期將送行政院審議,草案中將發電造成碳排放責任歸於用電單位,工商協進會認爲不符公平原則,建議可明訂用電單位在減碳的「部分」責任而非「全部」責任。
徵收碳費上,工總指出,若只由290家排碳大戶負擔,無助國家溫室氣體減排,分階段納入徵收對象,更會造成不同產業或同產業間業者不公平競爭,建議徵收對象不分階段,擴及所有事業與民生,唯有全國進行系統化減碳,碳中和目標纔可能逐步達成。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草案增訂「新設廠需要增量抵換」規定且有罰則,若未依年度達到相關排放抵減目標就會受罰,對企業新開發設廠影響甚鉅,工商團體反應激烈,認有適法性疑慮。
工商團體擔憂國內減碳交易市場可供買賣碳權不足,因此受罰,主因國際上無其他國家有先例可參考,若取得碳權才能抵換,以國內目前環境,減量額度不足,且政府並未開放可取得國際額度抵換,若要求新設廠需要增量抵換,等同限制產業發展,且若採「罰鍰」恐有損商譽,不利產業發展。
對此,氣候變遷辦公室主任蔡玲儀指出,新法當中僅規範新設園區內廠商須做到排碳減量或抵減,這是因應新設工廠會讓溫室氣體增加,希望有一定比例可做到抵換或抵減。過去幾場座談會中,企業界表示願意做抵換,但盼考量國內可供抵換額度不足問題。
蔡玲儀說,已蒐集企業意見,草案內容會再作周延考量,視當年度可供交易碳權數量作爲參考依據,若碳權不足交易,會提出相對應配套,類似經濟部用電大戶必須設置一定再生能源裝置,若無法達成則繳納代金模式,設置「碳權代金」來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