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做摘除手術男變女 法官判準
爭取男變女奮戰7年,未做摘除手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判準變更性別登記。(本報資料照片)
有男性外部特徵的吳姓民衆,到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性別登記改爲女性,但因內政部函令要求提供「已摘除男性性器官證明」,吳遭拒後提告,經7年奮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內政部函令違反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法官拒絕適用,且吳有醫學上「性別不安」或「性別認同障礙」,26日判準變更性別登記。可上訴。
吳出生登記爲男性,2017年後陸續經精神科醫師診斷性別不安,2019年吳因持有美國護照,依美國相關規定持資料及醫師證明,向美方申請變更護照登記爲女性獲准。
吳2020年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美國護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戶籍性別登記爲女性,但遭認未依內政部函令「檢附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睾丸之手術完成診斷書」,否準申請。
吳提行政訴訟後,法官認爲,內政部函令要求聲請者要檢附2位精神專科醫師評估鑑定的診斷書,以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女)性性器官之手術完成診斷書,才能辦理性別變更登記,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審理認爲內政部的行政命令,法官如果認爲違憲,自可不予引用,該案3名法官因此拒絕適用內政部函令。
3名法官指出,吳2017年起就依性別認知而向外展現女性的人格樣貌,期間因自我認知性別展現與登記在戶籍身分上身體生理性別不一,人格自主尊嚴飽受侵擾,仍堅持爭權益,歷經7年,其變更性別的願望確屬穩定,且有精神科診斷證明,判決准予變更爲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