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江西一地發佈4起典型案例

爲認真貫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高檢發辦字〔2023〕187號)(以下簡稱《醉駕意見》),教育警示廣大司乘人員嚴格執行安全駕駛有關法律法規,促進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了四起依法懲治醉酒危險駕駛犯罪典型案例。本次發佈的案例對於準確理解和適用《醉駕意見》具有較強的典型意義,同時也對於推動形成“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良好社會氛圍具有很強的現實警示教育意義。

被告人汪某危險駕駛案

——行爲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二次飲酒的,以查獲後血液酒精含量作爲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6日晚,被告人汪某酒後載着吳某駕駛汽車,倒車時與張某駕駛的汽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汪某駕車離開現場回家再次飲酒,留吳某在現場與張某理論,後步行回到現場,與張某繼續理論。張某報警,公安民警將汪某帶至醫院抽血。經鑑定,汪某血樣中酒精含量爲221mg/100ml。汪某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與張某達成調解協議並獲得諒解。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汪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典型意義

《醉駕意見》第四條第四款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爲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或者提取血液樣本前故意飲酒的,可以以查獲後血液酒精含量鑑定意見作爲認定其醉酒的依據。”本案中,被告人汪某酒後駕駛機動車造成事故後,將未飲酒的同伴留在現場與對方爭論,自行駕車回家再次飲酒,之後步行回到現場,與對方繼續理論,可以認定其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以其二次飲酒後的血液酒精含量作爲認定其醉酒的依據。因此,行爲人企圖以二次飲酒的方式製造事實不清的亂象,不僅不能達到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反將受到法律懲處。

被告人佔某、董某危險駕駛案

——行爲人明知他人飲酒,仍將名下機動車交由其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明知被告人佔某飲酒,仍將名下汽車交由佔某駕駛。佔某飲酒駕車搭載董某過程中被公安民警當場查獲。隨後公安民警將佔某帶至醫院進行抽血備檢。經鑑定,佔某血樣中酒精含量爲180mg/100ml。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佔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被告人董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危險駕駛共同犯罪案件。根據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車輛所有人董某明知佔某喝了酒仍將汽車交由被告人佔某駕駛,二人屬於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在此提醒廣大人民羣衆,既要做到開車不喝酒,也要做到不將車輛借給其他飲酒人駕駛,不教唆、命令其他飲酒人駕駛車輛,否則可能觸犯刑法,受到法律嚴厲制裁。

被告人周某危險駕駛案

——行爲人醉駕且具有二年內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情形的,從重處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2024年2月24日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罰款人民幣15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2024年8月9日晚,周某飲酒後又駕駛三輪摩托車被公安民警查獲。隨後周某被帶至醫院抽血樣送檢,經鑑定,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爲136.81mg/100ml。周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周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典型意義

《醉駕意見》第十條第(十三)項、第十四條第(八)項規定,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且二年內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從重處理,一般不適用緩刑。本案中,被告人周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又系二年內曾飲酒駕駛機動車受到行政處罰,從重處罰,對其不適用緩刑。法院作出上述判決,體現了對不思悔改的醉駕者依法從嚴懲處的堅決態度。

被告人李某危險駕駛案

——行爲人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從重處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酒後駕車與他人汽車發生碰撞。公安民警趕赴現場發現李某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將其帶至醫院抽取血樣。經鑑定,李某血樣中酒精含量爲253mg/100ml。李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李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事發後雙方達成了賠償協議。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典型意義

《醉駕意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五)項,行爲人醉酒駕駛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且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80 mg/100ml的,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從重處理,一般不適用緩刑。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酒後駕車撞到他人汽車,負事故全部責任,且血液中酒精含量達253mg/100ml,故法院未對其適用緩刑。酒後駕車對自己、他人甚至公共安全都會造成嚴重危害,切莫抱有僥倖心理,以身試法,最終身陷囹圄,追悔莫及!

江西政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