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專利權技術 不適用無形資產攤提
國稅局官員16日表示,如果企業是花錢取得沒有專利權的專門技術,不得適用認列無形資產攤提的規定。
不過,如果是在人才技術入股方面,即使是無專利權之技術,同樣也能做技術入股,只要企業與人才雙方協議即可,但企業仍舊無法針對其使用技術成本攤提。
根據我國稅法第60條規定,無形資產包括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但各項標準不同,營業權攤提年限爲十年,著作權則爲15年,而商標、專利權等則是按照法定年數。
官員指出,商標、專利權等在稅法上明訂爲「法定年數」,因此若一項專利無法申請到專利權,自然就沒有法定年數可做爲計算依據,企業自然也不能攤提。
官員舉例,國稅局去年檢視A公司2017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查覈到該公司列報各項耗竭及攤提金額1億多元,其中屬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作價投資,認列無形資產計提攤提金額4,850萬。
雖然A公司主張已申請專利權在案,但經濟部的專利權申請資料庫顯示A公司專利未經審查覈準,並無取得專利權的保護,因此財政部認定A公司的4,850萬元無法定享有年數可計算攤提,應補課所得額。
不過,官員表示,如果是人才運用產創條例第12-1的技術入股方式,不會限制其專利,即使是無專利權保護的技術同樣也能入股企業,只要公司、人才協調即可。
除專利權外,商標權同樣屬無明定年限情況。但官員認爲,因商標權涉及企業間併購交易情況,稅局初步認定併購實際價格扣除有價資產後的差額即爲商標權,但如果實際價太高,會依據估算做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