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披露定增事項中重要內容 東尼電子和有關責任人被通報批評

12月18日,上交所官網披露了對東尼電子及其實際控制人和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

事出何因?紀律處分決定書顯示,根據浙江證監局查明的事實,東尼電子2021年非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東尼電子關聯方東尼服飾與認購方吳興卓融簽署相關協議,東尼服飾承諾爲吳興卓融認購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投資本金及最低年化8%的收益提供差額補足義務,東尼電子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沈新芳、實際控制人暨時任總經理沈曉宇對東尼服飾的差額補足義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公司未在2021年非公開發行相關文件中披露上述定增保本保收益協議事項。

上交所指出,實際控制人與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認購方簽署的上述協議,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屬於非公開發行事項中的重要內容,應當予以披露。公司未披露上述協議,違反了《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

責任人方面,決定書顯示,根據《警示函》認定,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沈新芳、實際控制人暨時任總經理沈曉宇知悉並簽署了上述協議,違反了《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時任董事吳月娟爲東尼服飾法人兼總經理,知悉並簽署了上述協議,時任董事會秘書羅斌斌作爲信息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知悉並經辦上述事項,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針對本次紀律處分事項,公司、實際控制人及有關責任人均回覆無異議。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上交所對東尼電子、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沈新芳、實際控制人暨時任總經理沈曉宇、時任董事吳月娟、時任董事會秘書羅斌斌予以通報批評。

同日,上交所還對望變電氣及有關責任人作出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具體來看,根據重慶證監局查明的事實,公司2022年3月公告的《首次公開發行股份招股說明書》披露募投項目智能成套項目建設工程投資額爲22032萬元,該項目可研報告明確其中辦公樓投資額爲2240萬元。2023年10月27日,公司披露相關公告,智能成套項目建設工程投 資額調整爲19492.10萬元,辦公樓投資額調整爲2740.86萬元。

截至2024年6月末,智能成套項目辦公樓實際投資2511.06萬元,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檢查發現,上述辦公樓未按計劃用於智能成套項目,而是供公司管理總部辦公使用,與《首次公開發行股份招股說明書》披露不一致,也未履行相應的變更程序。

上交所指出,公司募集資金使用不規範,變更募投項目也未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鑑於該違規事實和情節,上交所對望變電氣及時任董事會秘書李代萍予以監管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