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流量不擇手段,這個帶貨主播栽了……|今晚九點半
一個名爲“青島薛姐”的主播
在直播帶貨時
經常污衊賈女士私生活混亂
還用污穢詞語進行辱罵
引來大量網友跟風辱罵
但在現實生活中賈女士並不認識她
在網絡上也沒有過任何互動
因難以忍受主播長達6個月的詆譭辱罵
賈女士選擇割腕自殺
“她爲了引流帶貨,毀我清譽,我沒有活下去的勇氣了!”2023年10月的一天,因難以忍受帶貨主播薛某長達6個月的詆譭辱罵,賈女士留下這樣一封遺書後割腕自殺……
近日,經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侮辱罪判處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內從事與網絡直播有關的經營活動。
母女倆遭遇陌生網友謾罵
賈女士是青島即墨的一名帶貨主播,在某短視頻平臺擁有近10萬粉絲。直播帶貨之餘,賈女士也會在網上分享一些女兒日常生活的短視頻。
自2023年4月開始,賈女士注意到一個名爲“青島薛姐”的主播在直播帶貨時經常編排自己的家務事,污衊自己私生活混亂,還用污穢詞語辱罵自己,引來直播間大量網友跟風辱罵。但讓賈女士困惑的是,她與這位“青島薛姐”在現實生活中並不認識,在網絡上也沒有過任何互動,她實在想不通,自己到底哪裡得罪了“青島薛姐”。
事發後,賈女士多次在線上與“青島薛姐”理論,也試圖通過直播、發佈短視頻等方式爲自己正名,並多次向平臺舉報。然而,“青島薛姐”不僅沒有停止侮辱謾罵,還在網上公佈了賈女士女兒樂樂(化名)就讀的中學,並與粉絲對樂樂和學校進行語言攻擊。
在“青島薛姐”及其粉絲的長期網暴之下,賈女士的正常生活被嚴重干擾,她開始經常失眠、大哭,情緒變得焦躁,體重驟減。女兒樂樂在學校也遭受着同學們的非議,學習成績一落千丈,精神更是處於崩潰的邊緣。一天凌晨,樂樂給賈女士發微信:“媽媽,我曾經不止一次地想從樓上跳下去,我知道你不是那樣的人,可沒人聽我們解釋,我們活着就是捱罵的……”
經過醫院診斷,賈女士患上了創傷後應激障礙、混合性焦慮和抑鬱障礙,樂樂也患上重度焦慮、抑鬱。女兒的病情讓賈女士更加自責、痛苦,爲了讓自己解脫,也爲了讓女兒免受流言蜚語的困擾,2023年10月的一天,賈女士在給朋友留下上述遺書後割腕自殺,幸好朋友及時趕到並報警。經過救治,賈女士脫離了生命危險。
帶貨主播製造噱頭博取流量
接到報警後,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對案件立案偵查。經查,“青島薛姐”原名薛某,家住青島黃島,雖然薛某並不認識賈女士,但與賈女士的前夫王先生相識。
原來,賈女士曾經在直播時公開過她與前夫之間存在經濟糾紛,並表達了不滿,前夫得知後也在直播中對賈女士進行言語攻擊。一來二去間,薛某對此事有了一些瞭解。看到許多網友十分關注賈女士和王先生之間的事情,薛某便想借此事製造噱頭,增加自己直播間的人氣。
於是,薛某開始在直播時與王先生連線,慫恿他在直播間發泄對賈女士的不滿。同時,薛某還經常談及賈女士的婚戀史,指責賈女士行爲不檢點、私生活混亂。沒想到這樣的方式“引流”效果顯著,薛某的每場直播觀看人數均在1000人左右。
經調查,除了直播外,薛某還經常在有200多人的粉絲羣內公佈賈女士及女兒的視頻、照片,並在羣內“帶節奏”網暴賈女士母女。
看到網友對賈女士母女的謾罵詆譭,前夫王先生心生愧疚,多次在薛某的粉絲羣裡爲賈女士說話,並私下向她道歉。
影響惡劣受到嚴懲
該案在審查逮捕階段,即墨區檢察院依法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前往短視頻平臺總部調取直播視頻、直播時間及在線人數相關數據等證據。同時,針對案件辦理初期,薛某拒不承認侮辱性詞彙是指向賈女士的情況,該院引導公安機關查找多名證人並對證言進行固定,形成完整證據鏈條。
經審查,薛某利用網絡直播採取肆意謾罵、惡意詆譭、披露隱私等方式,公然侮辱賈女士母女,並且造成賈女士割腕自殺、其女兒重度焦慮抑鬱的嚴重後果,涉嫌侮辱罪,且社會危險性較大,符合逮捕條件。今年2月,即墨區檢察院依法對薛某作出批捕決定。
爲嚴厲打擊此類網絡暴力違法犯罪行爲,警示爲了流量不擇手段、突破底線的自媒體用戶,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檢察機關依法建議法院對薛某宣告職業禁止。同時,承辦檢察官還經常與賈女士母女電話聯繫,鼓勵她們積極調整心態,儘快走出陰霾。
今年3月,即墨區檢察院以涉嫌侮辱罪對薛某提起公訴。在庭審中,薛某當庭表示自願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賈女士損失並取得諒解。近日,法院審理後作出上述判決。
“兩高一部”出臺《意見》
懲治網絡暴力
2023年9月,“兩高一部”印發《關於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規定,在信息網絡上採取肆意謾罵、惡意詆譭、披露隱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以侮辱罪定罪處罰。
《意見》規定,實施侮辱、誹謗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根據《意見》,對於網絡侮辱、誹謗是否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應當綜合侵害對象、動機目的、行爲方式、信息傳播範圍、危害後果等因素作出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
(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社會影響惡劣的;
(2)隨意以普通公衆爲侵害對象,相關信息在網絡上大範圍傳播,引發大量低俗、惡意評論,嚴重破壞網絡秩序,社會影響惡劣的;
(3)侮辱、誹謗多人或者多次散佈侮辱、誹謗信息,社會影響惡劣的;
(4)組織、指使人員在多個網絡平臺大量散佈侮辱、誹謗信息,社會影響惡劣的;
(5)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情形。
(檢察日報 盧金增 王冰 郭亞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