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禮讓行人」開罰3600元 烏日警教1招守住荷包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自上月13日起連續4周強勢執法,針對「未禮讓行人」開罰413件。(烏日警分局提供/潘虹恩臺中傳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自上月13日起連續4周強勢執法,針對「未禮讓行人」開罰413件。(烏日警分局提供/潘虹恩臺中傳真)
交通部修法「未禮讓行人」將開罰3600元,自3月31日起上路實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自上月13日起連續4周強勢執法,針對「未禮讓行人」開罰413件,蒐證舉報「疑似改裝噪音車輛」922件,貫徹保護斑馬線上的行人及守護民衆的居住生活品質。
自今年3月31日起,「未停等禮讓行人」之罰鍰從大型車不禮讓開罰2800元及小型車不禮讓開罰2000元,大幅提升至2者皆開罰3600元,可見對行人安全的執法強度,近期將不斷的強化,但如何避免「因爲不懂而被罰」成爲駕駛新課題。
烏日警分局指出,許多以前未能懂得禮讓行人的駕駛,現在慢慢的學會停等禮讓,但卻也有許多的駕駛仍抱持「怎樣纔是禮讓?」、「有行人在斑馬(行穿)線上,我就不能過嗎?」、「行人如果不走在斑馬線上,我需要禮讓嗎?」等疑問。
烏日警分局說明,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行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斑馬線)或未畫設行人穿越道的交叉路口,均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因此行人行走在斑馬線上(或斑馬線的兩側),甚至無斑馬線的路口,都要禮讓行人。
另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統一規範,「以行人行進方向3公尺以內」爲警察機關的執法取締標準,因此行人穿越斑馬線時,車輛在行人動線面前3公尺內(約3個枕木紋)搶先通過,就可能會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2項開單告發。
烏日警分局分局長尤啓南表示,違規舉發是不得已的執法手段,爲了保護行人安全,呼籲容易違規的朋友,以保護家人的心,共同遵守交通規則並保護走在路上的家人、好友,希望大家一起來努力,共創優質的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