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抵稅或退稅注意事項

高雄國稅局補充說明,3年管制期間的計算,於法定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申報者,自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年;於法定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後辦理更正申報者,爲申請更正重行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算3年。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A公司在2020年6月30日(201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展延至6月30日)將已完成實質投資120萬元列爲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申報,其3年期間爲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若A公司於2021年10月1日完成實質投資,於2021年10月5日將已完成實質投資120萬元列爲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申請退還溢繳稅額,其3年期間爲2021年10月6日至2024年10月5日。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管制3年期間內將實質投資項目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加計利息,若經稽徵機關查明有虛報情事者,則依《所得稅法》有關短漏報稅額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