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強制車險 違規擴大舉發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林志憲1日指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在今年6月15日已修正,過去抓未投保強制車險的方式是「攔檢稽查舉發」,但修法後將擴大舉發,若有酒駕、危險駕駛、超速等違規時,公路監理機關在開單時會順便查有無投保,未投保者會並同舉發。
修法後明訂「無戶籍人士」(如外籍人士),以「居留地址所在地」的監理機關爲處罰機關。
林志憲表示,今年6月15日修正公佈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0條第2項,除了將微型二輪電動車納管外,也將未投保強制車險的舉發方式從現行攔檢稽查舉發,擴大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時並同舉發。
爲配合母法的修正,金管會已完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1條修正草案,並將於近期內依法辦理預告,預告期間30日。
林志憲表示,此次共有二項增訂,一是增訂公路監理機關接獲汽車駕駛人違反道交條例案件後,應向金管會及交通部指定的單位(即保發中心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資訊技術分公司),查詢投保義務人的投保資料,即主動查詢有無投保強制車險。
二是增訂處罰對象爲「無戶籍人士」(如:外籍人士)時,以「居留地址」所在地的公路監理機關爲處罰機關。林志憲表示,強制車險處罰對象爲「汽車所有人」時以其「車籍」所在地的監理機關爲處罰機關,處罰對象爲「汽車使用人或管理人」(如:公司車)時,則以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路監理機關爲處罰機關,至於「無戶籍人士」的處罰機關此次也明訂。
對於未投保強制車險的罰則,依強保法第49條規定,汽車罰3,000元至15,000元;機車罰1,500元至3,000元、微型二輪電動車罰750元至1,500元。而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9,000元以上、32,0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