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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規範重點有六項,一、 明定契約應載明優惠總價,並以優惠總價爲本服務之計費基準:避免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以「優惠價格」購買主服務課程,退費又以「原價」計算已使用之課程比例,明定契約授權使用費爲雙方約定之優惠價格,保障消費者退費權益。
二、 明定賦予消費者貸款償還之抗辯機制,包括:(一) 付款方式如爲企業經營者居間介紹簽訂消費借貸契約,企業經營者無法提供服務時,消費者可檢附文件申請止付貸款餘額。
(二) 雙方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三) 企業經營者不得將其與消費者簽訂之消費借貸契約(價金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三、 明定服務品質瑕疵消費者得主張賠償或終止契約,包括:(一) 服務品質有瑕疵,消費者得請求賠償。(二) 瑕疵情節重大達三次以上且未修復更正,消費者得請求終止契約退費,並加計違約金。
四、 明定企業經營者應負擔履約保證責任:授權使用費預付期間逾一年且預付金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就超過金額部分,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信託、金融機構、同業互保或公會聯保等履約保證。
五、 明定終止契約與退費規定,包括:(一) 消費者得隨時通知終止契約。(二) 退費方式得約定按已提供服務比例結算,或按定期定額(階梯式退費)方式退費返還。
六、 明定不得記載預付費用購買點數或堂數之使用期限,及企業經營者不得以自動續約扣款方式延長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