尪傳「老婆」訊息給女友人 人妻吃醋離婚求償50萬

基隆一名人妻小美(化名),控告小萱(化名)與她的前夫阿德(化名)存在親密關係,介入他的婚姻,最終導致她離婚。(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基隆一名人妻小美(化名),控告小萱(化名)與她的前夫阿德(化名)存在親密關係,介入他的婚姻,最終導致她離婚,因此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要求賠償50萬元。然而,經過審理後,法院認爲小美未能提供足夠證據,最終駁回其請求。可上訴。

小美主張,她於110年6月17日與阿德結婚,並共同生活。自110年7月起,小美髮現丈夫每週有1至2天聯絡不上,並從阿德的通聯紀錄中發現與被告小萱有頻繁聯繫。經查證後,小美於111年10月12日得知,小萱與阿德之間的關係,已經超越普通朋友範疇。儘管如此,小萱在得知阿德已婚的情況下,依然與其保持往來。最終,小美與阿德於112年11月9日離婚,小美認爲是小萱破壞了其婚姻,對其精神造成重大傷害,遂對小萱提起訴訟,要求50萬元賠償。

然而,被告小萱否認其行爲對小美造成侵害,並提出抗辯,指出依據憲法保障個人性自主權,配偶一方與他人交往並不構成侵權。小萱進一步強調,自己與阿德的交情自107年便已建立,並未曾主動了解阿德已婚的情況,且阿德與小美的婚姻本已破裂,小美的請求缺乏依據。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定,小美與阿德的婚姻關係從110年6月17日至112年11月9日間確實存在,但小美未能有效證明小萱與阿德之間存在超越朋友範疇的親密往來。儘管小美提供了多筆通訊紀錄,但這些資料並未證實小萱與阿德有不正當的交往行爲。特別是小美所提供的訊息,僅爲阿德單方面發送「老婆」給小萱的訊息,並未涉及雙方的具體互動。

最終,法院認爲小美的訴求缺乏充分證據,駁回小美的損害賠償請求。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