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金融風險防範處置相關規定
金融穩定法草案25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進行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明確中央金融工作領導機構及其職責,完善關於金融風險防範處置相關規定。 2022年12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金融穩定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之後草案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金融穩定法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提出金融穩定法草案二審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草案二審稿明確中央金融工作領導機構及其職責,在“總則”中對中央金融工作領導機構及其職責作出規定,相應刪去草案一審稿中關於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的組成、職責等相關內容。 草案二審稿完善關於金融風險防範處置相關規定。一是加強金融監管。明確規定依法將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督管理,強化機構監管、行爲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和監管問責,提升監管能力和監管協同水平;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業務活動,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准。二是強化金融風險防範。增加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履行防範和依法查處非法金融活動的責任;完善金融風險防範制度,加強金融風險的監測、識別、預警和早期糾正。三是壓實金融風險處置責任。進一步明確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省級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金融風險處置方面的責任分工。 此外,草案二審稿還作了一些技術性修改完善,與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金融法律中關於相關領域風險防範、化解、處置的規定相銜接。據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