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臺經營人力派遣 無優惠稅率

依照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若爲外商在臺經營業務且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可向財政部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其中,國際運輸收入以10%,而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以15%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再適用20%營所稅,也就是外商在臺的國際運輸收入實際稅率約2%,其他業務多爲3%。

隨着全球化發展,跨國交易日漸頻繁,外商在臺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的優惠稅率案件逐年增加,又以技術服務爲大宗。

但高雄國稅局官員指出,近期發現很多外商與臺企簽約時,雖主張收入爲技術服務收入,但實際上是經營人力派遣業務。

國稅局依「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規定檢視,所謂技術服務範圍包括規畫、設計、安裝、檢測、維修、試車、諮詢、顧問、審覈、監督、認證、人員訓練等服務型態,惟不包括人力派遣服務。

官員指出,外商在臺經營人力派遣業務,其收入必須適用20%稅率,若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則臺企給付款項給外商前以合約總價依規定稅率扣繳20%所得稅款。

舉例而言,Z公司與臺企簽訂技術服務合約,派遣外國技師來臺操作特殊作業用機具,惟國稅局審覈後發現,Z公司僅仲介派遣符合臺企要求人員,等於Z僅負責行政事務協調及仲介,未實際提供技術層面協助,屬於人力派遣服務,因此剔除適用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