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臺出售碳權 課稅方式出爐
臺灣碳交所8月成立,將依照環境部規範,先於年底前上架國外碳權,明年進一步推動國內碳權交易。因應國外碳權即將在臺交易,碳交所正積極找買家。財政部則配合於昨日發佈解釋令,規範外商在臺出售碳權課稅方式。
財政部指出,外商透過碳交所出售國外碳權所得,屬於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課徵營所稅。其中,出售碳權的外商若在臺灣有固定營業場所,應由固定營業場所辦理申報,稅率爲20%。如果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財政部官員指出,將由臺灣碳交所依10%淨利率計算所得,並按扣繳率20%計算應納所得稅,在交易價款中扣除並代理申報納稅。舉例來說,交易所得100萬元,淨利率10%、扣繳率20%計算,應課稅2萬元。
外商若主張有帳簿、文據等可證明成本資料,官員表示,可以在碳交所代辦並扣稅後,於取得收入之日起算的10年內,以相關帳簿、文據,向臺灣碳交所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請覈實減除收入的相關成本費用,重行計算所得額,退還溢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