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騎手撞傷行人,外賣平臺被判共同擔責

外賣騎手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賠償責任該由誰來承擔呢?近日,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外賣騎手發生交通事故引發的賠償案件。

外賣騎手王某在駕駛電動自行車爲客戶送餐過程中,與步行至路口處的李女士相撞,造成李女士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女士無責任。李女士被送往醫院救治,診斷爲開放性脛腓骨幹骨折。雙方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李女士將王某及外賣平臺甲公司訴至法院。近日,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外賣騎手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判決外賣騎手王某與外賣平臺甲公司共同賠償李女士各項損失18萬餘元。

濟南歷下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系在外賣平臺註冊的騎手,甲公司系外賣平臺的經營主體,雙方未簽訂勞動或勞務合同。案件審理中,兩被告就該案的責任承擔主體問題產生爭議。外賣騎手王某認爲其配送外賣系履行職務行爲,對於李女士的損失應當由甲公司賠償。甲公司認爲其僅提供外賣信息,與騎手之間不存在任何勞動、勞務或僱傭關係,不是責任承擔主體。

濟南歷下法院經審理認爲,外賣騎手在配送外賣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本案解決的是因該事故產生的對受害人的賠償問題。就騎手的配送工作而言,騎手與平臺公司之間系新型經濟發展形勢下產生的一種新型互聯網經營模式,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對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不作評判,但是這並不影響對受害人進行及時賠償。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兩被告共同賠償李女士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8萬餘元。

本案主審法官介紹,根據我國民法典之相關規定,如果外賣騎手系執行工作任務而發生交通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應區分不同用工形態,分別由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和接受派遣的用工單位以及個人勞務關係中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當前,同一平臺企業存在自有員工、勞務派遣員工、自僱加盟從業者、合作經營、衆包接單從業者等多種就業方式,而同一個從業者往往又以多種不同的方式橫跨多個同類平臺就業,並且平臺用工形態一直處於快速迭代發展之中,平臺經濟新就業形態沒有形成一個固定不變的用工關係。由於這種用工形態的複雜性,法院在審理新業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時,在事實認定方面難以查明從業人員背後的“隱蔽僱主”,在法律適用方面難以認定新業態從業人員與平臺或者其他關聯企業之間法律關係的性質。

然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首先要解決的是對受害人的賠償問題,並且應盡力讓受害人及時得到賠償。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可對騎手與外賣平臺之間的法律關係暫不作評判,由兩方共同賠償受害人的各項損失。騎手與外賣平臺公司之間的最終責任承擔問題可以另行處理。日前,本案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大衆新聞·齊魯壹點 劉一諾 通訊員 樑海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