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夫偕女同事親密出遊 傳合照炫耀!友羨稱「新婚佳偶」

阿德於社交平臺上傳與小萱的合照,並未否認友人的「新婚佳偶」祝賀。(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起跨國婚姻糾紛近日在法院塵埃落定,原告小美(化名)控訴外籍丈夫阿德(化名)背棄婚姻,與同事小萱(化名)過從甚密,嚴重侵害其配偶權。小美因此向2人求償148萬,法院審理後認爲阿德應賠償小美50萬元。可上訴。

根據原告小美的陳述,她與阿德於民國100年在尼泊爾結婚,隔年在臺灣完成結婚登記。小美指出,小萱明知阿德已有妻室,卻自民國112年起與其往來,兩人甚至共同出國旅遊,阿德還在社羣媒體上公開親密合照,對於友人稱呼兩人爲「新婚配偶」毫不否認,進一步提出離婚訴訟,令小美身心俱疲。爲此,小美依民法規定,要求阿德與小萱請求連帶賠償148萬元。

針對小美指控,阿德與小萱皆予以否認。阿德辯稱兩人僅爲普通朋友,社羣媒體上的合照皆在公開場合拍攝,並無越矩之舉。小萱亦表示,她與阿德僅是同事關係,並不知其已婚,兩人前往吉隆坡自助旅行,並非秘密行程。

法官認爲,阿德與小美仍具婚姻關係,但阿德與小萱於112年曾同遊吉隆坡,兩人於旅途中多次靠近、摟肩,照片顯示出兩人關係親密,超出一般朋友的社交範疇。此外,阿德於社交平臺上傳與小萱的合照,並未否認友人的「新婚佳偶」祝賀,法院認定阿德確實與小萱有超越普通朋友的交往關係,且情節重大,已侵害小美的配偶權。

然而,法院指出,小萱並不知阿德已婚,無法認定她在此事件中有故意或過失,故不需負擔賠償責任。至於阿德,法院認定其明知自己有婚姻關係,仍與小萱有親密交往,且提起離婚訴訟,顯然已違背夫妻誠實義務,侵害小美的配偶權,依法應負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綜合考量雙方經濟狀況與社會地位,認爲小美經營異國婚姻付出甚多,阿德的行爲給她帶來巨大的精神痛苦,最終裁定阿德應賠償小美精神慰撫金5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