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觀財報|大有能源時任董事長任春星等被監管警示
中新經緯7月8日電 8日,上交所網站發佈《關於對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下稱《監管警示》)。
據《監管警示》,根據中國證監會河南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4〕63號)查明的事實及相關公告,大有能源在信息披露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如下違規。
一、定期報告財務信息披露不準確
2024年5月28日,大有能源披露《關於會計差錯更正及定期報告更正的公告》顯示,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以下兩項會計差錯。一是公司所屬千秋煤礦自2023年7月起外購煤炭並與自產煤摻配對外銷售,公司在2023年第三季度報告中以總額法確認有關收入。2023年年度報告審計期間,經與年審會計師溝通論證,公司綜合判斷上述摻配銷售業務存在一定的代理人特徵,不承擔向客戶轉讓商品的主要責任,在2023年年報披露中將相關收入確認方式由總額法改爲淨額法;二是公司在關聯交易數據統計上存在一些偏差,造成部分內部關聯交易未充分抵消。
就上述會計差錯事項,大有能源對2023年第三季度報告予以更正,合計調減營業收入3.73億元,佔更正前營業收入的7.54%;同時合計調減營業成本3.73億元,佔更正前營業成本的7.56%。
二、重大訴訟進展披露不及時
2023年4月15日,大有能源披露《關於涉及訴訟事項的公告》顯示,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海西州生態環境局)就被告天峻義海能源煤炭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義海能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關事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義海能源公司承擔生態環境恢復工程費用、生態服務價值損失等合計約10.30億元,並請求判令公司對相關金額承擔連帶責任,佔公司2022年經審計淨資產的12.87%。
2024年5月21日,大有能源披露《關於回覆上海證券交易所工作函的公告》顯示,公司於2024年1月3日收到民事判決書,一審判決上市公司不承擔責任。公司未通過臨時公告及時披露相關重大訴訟的判決結果,遲至2024年3月30日在2023年年度報告中才予以披露,相關進展披露不及時。
2024年4月20日,大有能源披露《關於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顯示,公司於2024年3月29日收到青海省高院送達的《應訴通知書》和海西州生態環境局《民事上訴狀》副本,海西州生態環境局不服一審判決,向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公司未及時披露相關重大訴訟的二審訴訟進展,遲至2024年4月20日才就相關訴訟進展予以披露,相關信息披露不及時。
綜上,大有能源2023年第三季度報告財務信息披露不準確、重大訴訟進展披露不及時,上述行爲違反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1條、第2.1.4條、第2.1.7條、第7.4.4條等有關規定。針對上述事項,上交所已對大有能源及有關責任人作出監管警示決定。
根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認定,時任董事長任春星、時任總經理張林也對大有能源違規行爲負有主要責任,其行爲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1.2條、第4.3.1條、第4.3.5條、第4.4.2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3.2.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上交所決定,對大有能源時任董事長任春星、時任總經理張林予以監管警示。
企業網站信息顯示,大有能源是河南能源集團義煤公司旗下控股的上市公司,公司礦區儲量豐富,煤種齊全,地跨三門峽市所轄的義馬、澠池、陝縣以及洛陽市所轄的宜陽、新安、孟津等縣(市),現有11座生產礦井和7個生產輔助單位。
業績方面,一季度,大有能源實現營業收入14.09億元,同比減少29.66%;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2.70億元,上年同期爲3.15億元。對於淨利大幅下降原因,大有能源稱,煤炭市場下行,煤炭售價大幅下降,經營業績下滑。
二級市場上,大有能源8日收跌4.92%報2.51元/股,股價年內累計下跌33.95%。(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