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贈與農地避稅當紅 但沒做這事恐白忙一場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贈與農地得不計入贈與總額,但這是指贈與人直接將自己名下農地贈與子女,即贈與標的爲「土地」,才能適用免稅規定。

國稅局表示,如果贈與人簽約購地付款後,直接請出賣人將農地登記於子女名下,此種情況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無償爲他人購置財產以贈與論之情形,該款規範不論爲他人購置之財產爲動產或不動產,贈與標的都是出資的「資金」,只是因農地是不動產,贈與價額是參照同法第10條,以贈與時農地的公告土地現值覈算,不必以購置農地的價款認定,並非贈與標的即爲農地。

國稅局提醒,如果想購置農地贈與子女,並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之租稅優惠,應先將農地所有權登記於自己名下且維持農地農用後,再贈與「土地」給子女,才能適用免稅規定,且在贈與後5年內的列管期間,不能再移轉或有未作農業使用,以免被追繳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