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請喪假2周「回高雄」!他在臺北巧遇 回家收到訊息嚇爆
▲原PO在好市多巧遇請喪假兩個禮拜回高雄的女同事。(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當親人過世時,許多人都會選擇停下手邊工作,向公司請喪假來專心處理。有一名網友在臺北逛好市多時,巧遇請喪假兩個禮拜回高雄的同事,「她看到我當下有點嚇到,我打了個招呼就走了」,回到家後心情複雜,對方還傳訊息,「她是不是很害怕我明天去公司弄她啊?」
原PO在PPT發文,公司一名女同事因爲家裡有喪事,跟主管請兩個禮拜要回高雄,沒想到卻在臺北某一間好市多和原PO巧遇。原PO在文中提及,「我下班去臺北某間好市多買晚餐的時候,居然遇到她跟她男友在好市多買東西」,平常兩人是下班後不會聯絡,但回家後卻收到對方傳來的訊息,「她是不是很害怕我明天去公司弄她啊?」
貼文一出後,網友們紛紛不以爲意,認爲原PO太大驚小怪,「你自己先保護好,不要她上班反過來弄你」、「喪假本來就有時效性,你管人家怎麼放」、「還好吧,放假放得名正言順」、「喪假證明準備好,假要怎用都他的事吧」、「以爲別人兩個禮拜都在靈堂哭比較奇怪吧」、「假要怎麼用,是個人權利」。
根據勞基法規定,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當勞工理應可請喪假時,僱主卻沒有正當理由就拒絕給假,或給假的天數不合法規,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