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住家旁讓家人下車遭罰2.4萬!基隆男喊冤 警撤銷重新認定
記者郭世賢/基隆報導
基隆市一名張姓男子因在住家旁停車讓家人下車,遭到檢舉違規。警方最初依據「行駛途中在車道暫停」的條款,對張男開出高達2萬4000元的罰單,他認爲此舉適用條文有誤且罰款過重。經過進一步審查,警方今(11日)表示,張男的行爲應屬於「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罰款應爲600元至1200元,並將函請監理機關撤銷原舉發單。
▲基隆男停車遭檢舉罰2.4萬,警方重新認定違規事實撤銷處分。(圖/記者郭世賢翻攝,下同)
張男收到罰單的內容是,2024年12月22日中午12時40分,他在正義路「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並附有采證照片。警方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對張男進行舉發,該條款規定「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可處6千元以上,3萬6千元以下罰鍰,並要求在期限內繳納2萬4千元。
張男解釋,他住在正義路,停車地點就在住家隔壁房屋前方,家人要下車,當然要停車,被人檢舉實在很無奈。正義路很小,雙線各1線道,兩旁畫白線。勞保局基隆辦事處也設在正義路,搭車來的洽公民衆也都要這樣停車、下車。如果真得被檢舉要受罰,也不應罰這麼重。
▲▼停車讓家人下車被重罰,基隆男抗議成功,警方撤銷原罰單。
基隆市議員呂美玲表示,基隆很多道路都不是很寬,正義路又是「老人社區」,大部分的車子,不管是計程車或是私家轎車,都會暫時停車讓老人家下車。如果要取締交通違規,用並排或臨停,民衆還可以接受,但要罰2萬4千元,並吊扣駕照,是輕罪重罰,很不合理。
基隆警第二分局第五組組長劉逸羣指出,警察局網站違規檢舉專區在2024年12月27日收到檢舉影像,信六路派出所警員審覈通過後,舉發張男違反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
張男表達異議後,警方重新檢視檢舉影像,發現張男的汽車停在正義路,至影像結束均未移動過,違規事實與道交條例第43條不符,應屬同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妨礙其他人、車通行」違規行爲。因此警方將函請監理機關撤銷原舉發單,並加強員警交通違規舉發要件及審覈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