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糾紛互毆還亮鋤頭 警未開報案證明遭記申誡

2男因停車糾紛發生肢體衝突,警方到場處理。(翻攝照片/高雄洪靖宜傳真)

2男因停車糾紛發生肢體衝突,甚至還拿出小鋤頭攻擊。(翻攝照片/高雄洪靖宜傳真)

高雄市三民區金獅湖畔停車場3月18日發生2男子互毆糾紛,雙方由三民二警分局鼎金派出所帶回查辦,雙方互控傷害,但是員警在接受報案後,卻沒開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給雙方。警方今天表示,全程依規定受理報案,絕對沒有吃案,但員警未依規定開具受理案件證明單,記申誡處分。

經瞭解,現場72歲的陳姓男子與47歲的白姓男子於18日下午2點多在三民區鼎金後路36巷北區停車場因停車發生糾紛,白男發現陳姓男子的車輛擋在停車場出入口,阻擋其他車輛進出,等到陳男現身,白男質問陳男不該將車子擋在出入口,雙方發生糾紛,爆發肢體衝突,陳竟持小鋤頭刮傷白,造成白男耳朵受傷。

鼎金派出所獲報後立刻由線上警網鼎金所副所長帶隊趕到場處理,並將雙方分開及勸阻火氣小點,並帶回派出所偵辦,由備勤警員受理處置,雙方互提傷害告訴,員警於3點20分完成筆錄,依規定移送,但事後卻遭控未開立受理案件證明單,還要雙方和解,遭控「吃案」

三民二分局表示,經調查,全案都有依規定受理報案且1小時內完成筆錄和相關程序,絕無「吃案」,也沒有介入雙方和解協調部分;但受理員警未依「受理報案e化管理平臺一般刑案作業規定」第37點,受理案件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開立受理案件證明單交予報案人,員警申誡2次,第一層主管所長未盡監督責任,予申誡1次議處,以資警惕,並強調針對員警依規定受理報案,卻疏忽未依程序開立報案證明單給當事人,責由偵查隊加強指導稽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