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警知法犯法酒駕自撞 車上還有未入庫證物

桃園市楊梅警分局楊梅派出所張姓員警酒駕自撞遭記1大過懲處。(翻攝照片/呂筱蟬桃園傳真)

桃園市楊梅警分局楊梅派出所39歲張姓警員,本月6日凌晨在國道1號南下林口路段發生自撞車禍,國道警方進行酒測,酒測值達0.51毫克,案件發生後警察局立即召開人評會決議從重處分記1大過,另外,國道警還意外在車上發現一隻用警用贓證袋裝着的手機,張則辯稱是他準備要送到地檢署入庫,對於他的說法楊梅警分局也在調查中,也說之後會依相關法規進行懲處。

楊梅警分局表示,張姓警員今年6月由桃園警分局偵查隊偵查佐調任楊梅派出所警員,查該員11月5日爲休假期間,於晚間11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地區與友人在燒烤店聚餐,直到隔日凌晨4時許聚餐結束,他竟違反規定自行開車返回桃園區住處,不慎在路上發生自撞事故,而他的酒測值達0.51毫克,因事證明確,已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事後也記1大過懲處。

至於國道警方在張男車上發現用警用贓證物袋裝的的手機,張男說這是他在桃園偵查隊任內所查扣的物品,準備近日送到地檢署入庫,但是他從桃園偵查隊調任楊梅已長達半年時間,證物到現在卻還在他車上,對此楊梅警分局則表示,對張員行政調查時發現其涉及其他行政疏失,對於疏失部分分局目前尚在調查中,將等調查結果出爐後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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