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可敘述生理功能營養素落後全球?食藥署:歡迎申請增加

食藥署企科組副組長遲蘭慧說明保健食品可敘述功能例句規定。(影/記者嚴雲岑攝)

記者嚴雲岑/臺北報導

近年來吹起養生風,許多民衆都會買保健食品顧身體,但卻有業者反應,臺灣保健食品可敘述生理功能例句,遠較日韓等國家嚴苛。對此,食藥署表示,每個國家對於食品管理規範不一,「不能拉到同一天秤上討論」,若業者對於可敘述生理功能有疑慮,可填寫建議書並檢附資料,送食品廣告標示諮議審查,若審覈通過,最快半年內就會新增項目。

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將「健康宣稱」細分營養素功能宣稱、其他功能宣稱與降低疾病風險宣稱。營養素功能宣稱只對人體生長、發育及正常機能有生理作用;其他功能宣稱則爲對人體正常機能或生物活動有益之特定效。

我國「健康宣稱」則分爲「健康食品保健功效」與「一般營養素可敘述生理功能」,前者須向衛福部申請個案審查與標準規格審查,後者則依《食安法》第28條規定的「食品標示宣傳廣告詞及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基準」,僅開放22項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營養素列有「可敘述功能例句」。

▲近年來吹起養生風,許多民衆都會買保健食品顧身體。(圖/記者呂曉雯攝)

食藥署企科組副組長遲蘭慧表示,每個國家對「健康宣稱」管理不一,我國「健康保健食品功效」與日本「特定保健用食品宣稱」、大陸「保健食品功能聲稱管理制度相似,採個案審查。「一般營養素可敘述功能」則與大陸「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日本「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新加坡「營養素農宣稱」、歐盟「一般功效宣稱」管理制度相似。

不過,大陸目前共覈准25項「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日本則開放20項「營養機能性宣稱」,雖看似稀少,但日本另有「機能性表示食品」制度,毋須經政府審查,只須報備即可,但未來若有爭議發生,將會追究責任,並處以高額罰款

韓國對於可健康宣稱的食品,也以「機能性食品」稱之,目前核準使用「營養素功能宣稱」及「其他功能宣稱」已超過100項;新加坡對於健康宣稱的分類與Codex相同,現已公告3種巨量營養素、15種維生素、9種礦物質及11種營養成分,共計141項營已宣稱;美國規定最寬鬆,屬於公平競爭概念,若產品宣稱營養成分,只需加註警語提醒消費者,但若吃出問題,將送公平會審查,基本上裁罰金額也十分可觀。

▲民衆選購保健食品示意圖。(圖/記者周宸亙攝)

遲蘭慧表示,我國「一般營養素可敘述生理功能」營養素數量遠低於日、韓、美等國,爲了促進產業發展,食藥署參酌新加坡、歐盟開放外界提案,業者只要檢具「修訂建議書」、「營養素安全評估報告文獻」、「營養素生理功能相關研究報告文獻」與「國外官方公佈營養素生理功能宣稱資料」,就能送「食品廣告標示諮議會」審議。

食藥署在2015年至2016年間已接獲建議宣稱40項次,共有7項次通過,包括維生素鋅、蛋白質與鉻等,通過的宣稱皆增列於認定基準中公標示、宣傳或廣告使用。2017年申請廠商就大幅下降,通過項次也掛零,因此「一般營養素可敘述功能」就維持在22項,並未再增加。

至於未來是否考慮跟進日本,開放「機能性表示食品」宣稱?遲蘭慧表示,「不太可能。」因爲現在規定已經很嚴格,每年違規廣告還是層出不窮,也真的有民衆會相信吃保健食品可以治病,而耽誤正規治療。

▲健康食品須向衛福部申請個案審查與標準規格審查。(圖/資料照/記者嚴雲岑攝)

食藥署每季都會針對違規廣告詞句做統計,違規事由已「誇大不實」爲主。遲蘭慧提到,以腸道而言,最常見的違規字句分別爲「腸胃清道夫、可清除長期累績宿便潤腸通便、除壞菌肚腩」;關節則有「有助於骨質密度、別讓發炎偷走行動的自由、活化關節筋骨」;血管爲「減少血管脂肪栓塞機率、增加血管彈性、柔軟血管」;視力則有「增強視力、改善視力狀況、降低夜盲症發生可能性、減少黃斑部問題」。

爲了避免保健食品透過誇大不實的詞句誤導民衆,食藥署今年5月公告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明定累計裁罰級距,讓業者有所依循,只要被罰5次裁罰金額就會飆升到100萬,若被認定「故意違規」或「明顯引起民衆錯誤認知」,還可已分別處以2倍加權,直達400萬裁罰上限。

遲蘭慧表示,臺灣對於保健食品的規範很明確,只要涉及生理功能,沒有開放就不能宣稱,「基本上大部份國家都是這樣」,業者若認爲裁罰過重,或者覺得有哪些營養素可以納入宣稱,都歡迎提出申請,「但希望送審資料不要太誇大」,否則容易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