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鐵炸彈客林英昌炸傷24人 判刑確定 恐關30年

臺鐵炸彈客林英昌判刑確定。(報系資料照 張鎧乙攝)

臺鐵炸彈客林英昌判刑確定。去年7月7日臺鐵1258班次區間車發生爆炸,造成24人受傷,林二審被判刑29年10月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今日審結自爲宣判,林英昌殺人未遂罪部分判刑19年10月;非法制造爆裂物罪部分,駁回檢察官及其上訴,維持原判決刑度10年6月,併科罰金30萬元定讞。

最高法院指出,林英昌所犯判刑二罪,因有部分是經程序上駁回,未來服刑的刑度,應由檢察官另行聲請高院定應執行刑。依刑法規定,數罪合併執行刑期,最高就是30年徒刑,未來林英昌的刑度會在19年10月至30年之間定執行刑。

56歲的林英昌罹患扁桃腺癌,久病厭世外加求職不順、生活壓力沈重,又與家人相處不睦,就自行製造爆裂物企圖引爆自殺,又因感事事遭受歧視、社會對其不公,就想以吸引人注目的自殺方式,報復社會的不公及表達內心不滿。

2016年7月7日上午,林揹着藏有炸彈的揹包,從南投搭車到板橋火車站,改搭臺鐵1258次北上區間電聯車前往基隆,列車駛入松山火車站之際,林在第6節車廂引爆身上自制的爆裂物,造成車內24人受傷(包含1名兒童、6名少年)及臺鐵公司車廂設備毀損,修理費用高達176萬餘元的財產損失,觸犯非法制造爆裂物及殺人未遂、以爆裂物炸燬現有人所在之火車未遂等罪。

本案二審認爲林英昌犯行明確,並審酌造成24人分受輕、重傷及臺鐵重大財損,至今未獲被害人原諒,也未賠償損害,犯罪情節重大,嚴重影響社會治安,造成大衆對於搭乘日常交通工具有恐慌不安心情,並考量未遂犯減刑規定,判林應執行29年10月徒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認定,林非法制造爆裂物罪判刑10年6月,併科罰金30萬元部分,駁回上訴;殺人未遂罪部分判刑19年10月,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