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女警自戕案 監察院糾正警察大學
臺南市梁姓女警舉槍自戕,監察委員陳景峻、葉大華、郭文東調查發現,中央警察大學處理樑生違規事件過於倉促草率,調查程序及退學處分事實認定均有重大瑕疵,于勒令退學後又怠於提供樑生心理支持與轉銜措施。監院11月7日通過糾正警大,並促請內政部督導該校儘速推動學生輔導單位法制化。
臺南市梁姓女警就讀警大研究所期間,遭人檢舉竊取同學帳戶財物,該校未踐行正當調查程序組成調查小組,僅由學生總隊隊長一人進行訪談並製作訪談紀錄,且訪談過程未錄音錄影。在樑生坦承取用好友王生手機擅自轉帳後,該校訓育委員會即依據檢舉內容草率認定樑生竊盜,並於3日內依警大獎懲規則第13條第7款「竊取他人財物」勒令樑生退學。
監院認爲,相關調查程序及事實認定均有重大瑕疵,且該校未落實學生輔導及自殺防治之責,勒令樑生立即離校後即中斷輔導關係,致樑生返回原服務單位後,因爲身心受創,於2024年3月31日留下遺書舉槍自戕。
監委發現,警大依據檢舉內容,調查認定樑生未經被害人王生同意,擅自使用王生手機以LINE PAY轉帳後,立即刪除轉帳紀錄,經檢舉人A生協助王生另以電腦查詢,始發覺竊盜犯行,因而勒令樑生退學。但LINE PAY屬第三方支付平臺,無轉帳功能,相關轉帳紀錄存放於iPass Money電子支付平臺,無從刪除,事實認定顯有疑義。另警大訓委會審議資料僅截取樑生於2023年12月19日3筆轉帳金額、12月20日樑生認錯致歉之賠償金額,以及雙方已達成和解等不利事證;卻漏列樑生於12月19日及20日匯回至王生帳戶6筆轉帳金額等有利於樑生事證,足見本件勒令退學之處分未一律注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情形,亦有明顯判斷瑕疵。
監委指出,樑生退學後向警大申訴時提出與王生使用通訊軟體親暱對話、經常墊借金錢習慣等事證,請求重行調查;警大研究生更連署主張樑生與同學間相處大方和睦,無竊取他人財物的動機,請求給予樑生完成學業的機會;樑生向內政部訴願時,還提出與王生自2023年6月5日至12月20日有多達38筆以iPass Money帳戶相互轉帳之紀錄,用以證明兩人有頻繁使用手機墊借金錢的生活習慣。
監委提到,警大未釐清學生間使用行動載具進行消費、分擔生活費用的行爲模式,僅憑檢舉人單方指訴,未釐清事實基礎,逕認樑生有竊盜行爲,草率勒令樑生退學,又怠於透過申訴程序自我審查更正,使有利於樑生事證與請求未獲接受,導致樑生身心受創自戕,確有重大違失。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警大受理檢舉後訪談王生及樑生,立即於22日簽報召開訓委會,並在25日即決議勒令退學,全部程序扣除例假日僅有3天。且警大取得樑生坦承「擅自轉帳」自白後,未調查相關事證,即依檢舉內容及檢舉人提供之轉帳截圖,認定樑生「竊取他人財物」,未考量樑生身心狀況,協助其提出完整事證,實違反正當程序及教育輔導的基本原則,確有違失。監委呼籲警大應續行追究釐明學生總隊調查取證是否踐行行政程序,以及檢舉人動機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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