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電與民營電廠購電爭議求償逾34億元 二審判決出爐

臺電與民間電廠和平及麥寮公司簽訂購電合約,後來2公司與其他民營電廠聯合拒絕調降容量費率,臺電認爲因此受到資本費差額17億多元、16億多元的損害,提告要求2公司賠償遭敗訴。(本報資料照片)

臺電與民間電廠和平及麥寮公司簽訂購電合約,後來2公司與其他民營電廠聯合拒絕調降容量費率,臺電認爲因此受到資本費差額17億多元、16億多元的損害,提告要求2公司賠償,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2公司無過失免賠,判臺電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臺電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主張,與和平及麥寮公司簽訂購電合約,約定對方每月發電售與臺電之電度,按容量電費與能量電費分別計價,但對方在2008年間召開協商會議,與臺電成立自同年5月12日起調降係爭契約容量費率協議。

臺電稱,和平及麥寮公司在同年8月21日起至2012年10月3日止,與其他民營電廠聯合拒絕調降容量費率,致臺電在2008年至2012年受有給付和平公司、麥寮公司資本額的損害,2家公司須返還資本費差額17億5521萬5664元、16億5143萬4288元。

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兩造已簽訂契約,嗣並完成契約修改,和平及麥寮公司無締約上過失責任,臺電不得請求賠償資本費差額損害,判決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