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關:攜動植物產品入境應主動申報
臺北關提醒,肉製品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5條應施檢疫物品,入境時應主動申請檢疫,未檢附輸出國政府檢疫機關簽發之檢疫證明書或未經檢疫合格者,不得攜帶入境。
旅客攜帶未經檢疫之活動物及其產製品入境,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1之規定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是自最近3年發生非洲豬瘟國家攜入豬肉產品,初次違規,裁處20萬元罰鍰,再次違規則加重罰鍰100萬元。
此外,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區攜入家禽產品,初次違規,裁處3萬元罰鍰,再次違規加重罰鍰30萬元,第3次違規則加重罰鍰100萬元。
植物產品部分,屬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7條應施檢疫物品,亦應於入境時申請檢疫,未檢附輸出國政府檢疫機關簽發之檢疫證明書或未經檢疫合格者,不得攜帶入境;旅客攜帶未經檢疫之植物及其產製品入境,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5條之1規定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