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版晶片法案有效稅率接軌國際 明年申請須達15%才符合
財政部表示,臺版晶片法案首年申請適用,經濟部年底前將審查結果送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圖/路透
財政部今日發佈新聞提醒臺版晶片法案首年申請適用,鼓勵企業根留臺灣。近來有企業期盼臺版晶片法案仍擴大適用,財政部強調,若有企業未符合要件,無法適用前瞻創新研發投抵及先進設備投抵優惠,仍可適用第10條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及10-1智慧機械等投資抵減規定,助產業均衡發展。
財政部表示,爲強化產業國際競爭優勢,鞏固全球供應鏈核心地位,112年1月19日公佈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對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公司,符合一定要件,投資於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金額可適用25%投資抵減(前瞻創新研發投抵),其購置自行使用先進製程全新機器或設備支出金額如達一定門檻(無金額上限),可適用5%投資抵減(先進設備投抵)。
不過,爲確保公司享有租稅優惠後政府仍能取得基本稅收,支應施政所需,訂有各項抵減稅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與其他投資抵減優惠並計抵減稅額,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施行期間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
財政部指出,112年度爲臺版晶片投資抵減優惠實施首年,據經濟部表示共有4家企業申請適用,將由經濟部成立跨部會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於年底前將審查結果送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以辦理覈定投資抵減稅額事宜。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前瞻創新研發投抵應符合下列各項要件:
適用先進設備投抵者,除須符合要件外,也須符合設備支出金額達100億元門檻。而研發費用、研發密度及購置設備支出門檻規模,爲確保關鍵產業供應鏈核心地位,參考主要國家類似產業研發支出及設備支出指標、我國產業投資現況及激勵業者擴大研發及增購設備目的所訂定。
至於當年度有效稅率須達一定比率(112年度12%,113年度15%)要件,財政部說,考量20國集團(G20)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支柱二(Pillar Ⅱ)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Global Minimum Tax, GMT)有關企業基本有效稅率15%的國際共識,且爲使享受諸多租稅優惠的公司在我國繳納合理稅負,維持對財政基本貢獻。若政府提供公司高度租稅優惠,協助其維持國際競爭地位,但在我國境內未就其利潤繳納合理稅負(例如12%),不得適用本項租稅優惠,以避免因過度租稅優惠致其有效稅率過低,與其他未享有租稅優惠的公司回饋利潤20%給國家建設相較,形成不公,甚至因主要國家自2024年或2025年陸續實施GMT而將我國稅收拱手讓人。
財政部強調,公司符合上開各項適用要件者,不限產業類別,均得申請適用。又公司未符合上開適用要件,致無法適用前瞻創新研發投抵及先進設備投抵優惠,如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及第10條之1(智慧機械等投資抵減)規定,仍可適用該二條投資抵減優惠,有助產業均衡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