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睡前刷牙用漱口水後移車肇事測出酒駕 法院當庭勘驗還清白

桃園市郭姓男子去年底移車撞到抽水馬達,警方到場後對其酒測,發現酒精濃度達0.58毫克送辦。郭男稱沒有喝酒,但剛使用有酒精的漱口水。桃園地院法官當庭勘驗,郭男使用同樣漱口水隔3分鐘再用礦泉水漱口,酒精同樣超標,法院判無罪。(賴佑維)

桃園市郭姓男子去年底移車撞到抽水馬達,警方到場後對其酒測,發現酒精濃度達0.58毫克送辦。郭男稱沒有喝酒,但剛使用有酒精的漱口水。桃園地院法官當庭勘驗,郭男使用同樣漱口水隔3分鐘再用礦泉水漱口,酒精同樣超標,法院判無罪,可上訴。

郭姓男子去年12月晚間,駕車撞擊到路上抽水馬達,員警獲報到場處理,發現酒測值達0.58毫克,桃園地檢署依公共危險罪起訴。

郭男表示,當天沒有喝酒,只有吃前天剩下的麻油雞,警察到場時他已經刷牙漱口準備睡覺。他也說,他用的是好市多買的漱口水,酒精成分爲21.6%,酒測有酒精是漱口水的關係。辯護人也說,根據警方密錄器,沒有讓郭男等待15分鐘就酒測,纔會有0.58毫克酒測值。郭男身上也無酒味,不能單憑碰撞馬達,就認定郭男不能安全駕駛。

法院勘驗警員密錄器內容,員警到場要求酒測時,郭男就表明有使用漱口水。按照工業技術研究院及學者研究顯示,15分鐘時間已經足以消除口氣對於測試結果的影響。而郭男酒測前10分鐘使用有酒精的漱口水,的確有可能影響到酒測值。

法院也要求警員攜帶同一款酒精測試器,並由郭男攜帶未拆封的同款漱口水當庭勘驗,郭男首先酒測時,酒測值爲0,後來使用漱口水後,計時3分鐘,再使用礦泉水漱口,酒測值爲2.12毫克。

法院說,酒測過程中,郭男雖告知員警有使用漱口水,但員警詢問24小時內有喝酒嗎?郭男說沒有,但酒測前未見隔15分鐘,雖員警也有給予郭男漱口機會,但流程已經違反酒測規定。法院也提到,警員證稱當時郭男沒有酒味,但若酒測值每公升0.56毫克,難以想像身上毫無酒氣。

雖然檢方稱,郭男無法證明實際真的有使用漱口水。法院認爲,檢方應提出實質舉證責任,其資料無法排除是使用含酒精成分漱口水所造成,因此判郭男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