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不爽房東逼搬離縱火輕生 卻燒死無辜鄰居二審仍判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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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林姓男子在住處放火,燒死隔壁行動不便的黃姓鄰居,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斥責他犯罪後僅坦承放火犯行,空言否認殺人犯行,犯後態度惡劣,依殺人罪判處19年徒刑。可上訴。
林男因不滿房東要求搬離而欲放火輕生,去年11月3日中午他在自己住的8樓套房內,以打火機點燃衣櫃內衣物後,因不耐高溫與濃煙而逃離現場,但該處火勢一發不可收拾,迅速漫延。
住在相隔1條走道的黃姓男子,因未能逃離火場,在套房內因吸入濃煙窒息缺氧,引起缺氧性腦病變、敗血症而導致多器官衰竭,送醫急救後,同年月29日死亡。
一審及二審審酌林男僅因不滿房東要求搬離而欲自殺,竟不顧他人生命與居住、財產之安全,放火造成鄰居死亡,他犯罪後僅坦承放火犯行,空言否認殺人犯行,犯後態度惡劣,依殺人罪判刑19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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