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長勾結泄密「臺版柬埔寨」詐團首腦 監院糾正北市警局、警政署
▲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前所長葉育忻 。(圖/記者黃宥寧攝)
記者郭運興/臺北報導
監察院今(12日)指出,臺北市警局寧夏路派出所所長葉育忻,任職期間曾涉多起重大違法違紀案並受懲戒,惟市警局未落實考覈監督,仍遴選其擔任所長,致衍生長期勾結「臺版柬埔寨案」詐欺集團首腦藍道之重大風紀案件。內政部警政署未能落實法紀教育、業務督導及風紀查察,也未建立專責查詢機制,致不肖員警得以泄漏偵查訊息及出賣民衆個資犯下重大風紀案件,重創人民信任。監察院通過監委葉大華、紀惠容調查報告,糾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
回顧案件,葉育忻(下稱葉員)自109年11月擔任寧夏路派出所所長起,共17次違法查詢詐欺集團人員之個資、通緝情形、內政部警政署打擊詐欺專案行動期間及內容等訊息,泄漏予詐欺集團首腦藍道知悉,以利其有所防範,並製作不實的法院交保單,供藍道使用,期間陸續收受賄款約200萬元現金、賓士自小客車1輛。
案經臺北市政府於112年11月1日核予免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13年6月19日以葉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2年5月,褫奪公權5年;又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年;又共同犯行使僞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在案。
▼監察院調查報告。(圖/監察院提供,點圖放大,下同)
監察委員葉大華、紀惠容調查指出,葉員在95年、99年及102年屢次涉犯重大違紀,擔任寧夏路派出所所長期間又與詐騙集團交往密切、違法查詢個人資料、且多次在派出所辦公室及停車場收受現金,並利用女性友人收受賄賂,顯然膽大妄爲,視法紀爲無物。監委表示,葉員任所長期間即長期勾結詐欺集團,臺北市政府警局雖表示案發前未接獲有關葉員之檢舉或風紀情資,然葉員既有多次違法違紀紀錄,該局仍遴選任用爲派出所所長之重要警職,另查葉員109年至112年年終考績均列甲等,品德操守欄皆勾選A(優異),主管綜合考評均極爲肯定,相關評語爲「領導統御佳」、「潔身自愛,風評良好」、「廉潔自持,能恪遵各項風紀要求」等,與事實差距極大。
監委表示,本院審酌認爲各項風紀內控機制如有發揮基本作用詳爲考察,理應發現諸多異常,惟臺北市警局對於重要警職幹部風紀考覈流於形式、防弊功能無法有效發揮,致生重大警紀案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核有重大違失。
監委指出,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分析各警察機關110年迄113年7月員警不當查詢個資案件總計52件,其中涉貪污、泄密或其他不法已起訴案有24件(46%)、涉非因公查詢行政違失有20件(38%),另已免(辭)職或退休6人、提列爲機關廉政風險人員21人。分析案例,涉案員警與不法組織長期不當接觸,利用職務或透過不知情之同仁大量非法查詢民衆個資,皆非因一時貪念或失察所致。諸多重大違法案例多因檢警偵辦他案時始知。
監委再指,內政部警政署未督導所屬各警察機關落實法紀教育、業務督導及風紀查察,致近年來不肖員警勾結詐欺、毒品犯罪集團違法查詢民衆個資、故意泄漏偵查機密訊息、出賣民衆個資及受收賄賂之重大違法事件,層出不窮,核有怠失。監委說,內政部警政署保有個人資料項目高達73項,得查詢之個資種類範圍極爲廣泛。而據統計110年迄113年7月各警察機關違規查詢個資案件52件中,有10件涉及與不法業者勾結之重大違法案件,比例高達2成,部分案件違法行爲長達數年,外泄個資數量龐大。由於警察機關未建立專責查詢機制,資訊系統又未能即時勾稽比對,致稽覈人員僅能大海撈針或針對若干明顯徵候之單純違規事件搜尋日誌紀錄,再調閱工作紀錄簿、受理報案紀錄等資料進行人工覈對,難以有效發掘員警涉嫌勾結犯罪集團或販賣個資。監委再說,本案調查期間,警政署雖已針對165反詐騙系統研商精進措施,及禁止跨機關代爲查詢,然相關警政知識聯網等資訊系統平臺之查詢事由過於簡化,又未建立嚴謹的代查機制,且事後稽覈成效不彰,致不斷衍生弊端。最後,兩位監委葉大華、紀惠容強調,內政部警政署允應就現行概括授權員警查詢個人資訊,且欠缺事前審覈及事中勾稽之作法,依各項警政系統之資訊種類及內容,衡酌其必要性及目的性,審慎檢討管控流程,並在事後稽覈部分,透過系統輔助,有效過濾發現異常情形,提升稽查績效,杜絕不肖員警涉嫌勾結不法集團、販賣個資及泄漏偵查訊息之重大違法風紀案件一再發生,重拾人民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