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清泉提重新驗票法院判準 法官詳述理由及限制

蘇清泉提重新驗票法院判準,法官詳述理由及限制。(林和生攝)

不滿去年屏東縣長選舉,國民黨候選人蘇清泉向法院聲請重新驗票,經合議庭討論後公佈評議結果,僅准予驗票12個投開票所,其他查無違誤投開票所則不勘驗,時間將訂在3月25日上午9時起。屏東縣選委會估計,最快半天就能驗完。

承審法官根據證人證述及當庭勘驗光碟畫面內容表示,蘇清泉已盡釋明義務,因此准予勘驗第38號、第53號、第68號、第70號、第131號、第194號、第351號、第393號、第421號、第426號、第429號、第475號投開票所,關於縣長候選人選票,其中包括選舉人名冊、有效票、無效票、用餘票、已領未投票、投(開)票報告表等。

至於不準予全面驗票,亦不準予超過晚上8時30分完成開票投開票所、開票計票電腦操作紀錄顯示反覆登錄作業、登錄時間較長投開票所,暨投開票報告表形式不符合規定的開票所驗票。

法官表示,以准予驗票的12個投開票所作業程序未完備,則推論全部投開票所亦有違失,或以開票超過20時30分(共計109個投開票所)、及開票計票電腦操作紀錄登打作業有反覆登錄、登錄時間間隔較長(計21個投開票所),投開票報告表(2張)未經主任管理員、監查員核章,懷疑登打不實、有舞弊情事。

不過這部分皆查無違反選務工作相關規定,而電腦操作紀錄登打作業結果核與投開票報告表相符,投開票報告表也確有經主任管理員、主任監查員2人在第一聯核章;原告所述均屬個人片面臆測,未具體釋明產生足以應全面驗票的大略心證,因此除上述12處外,均不准許驗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