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付清欠薪,包工頭獲輕判
原標題:訴前付清欠薪,包工頭獲輕判(主題)
浙江桐廬:檢察機關結合案件實際依法提出從輕量刑建議(副題)
檢察日報訊(記者範躍紅 通訊員俞小亞)因接連幾波寒潮來襲,2023年的冬天比往年要冷得多。在浙江省杭州桐廬縣檢察院的努力下,電焊工趙衛(化名)、水電工魯陽(化名)等10名工人卻在這個冬天感到了溫暖——他們終於拿到了被包工頭拖欠近一年的工資。
2022年6月,陝西省佛坪縣某勞務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桐廬縣某鄉鎮旅遊綜合體接待中心裝修項目,項目實際負責人爲王某,當年11月項目停工。但趙衛、魯陽等人的工資一直未結清,他們多次向王某催討。一開始,王某稱公司沒有給他錢,只要他拿到錢就會給趙衛等人結賬,後來索性直接“失蹤”。2023年初,無奈之下,工人們一起來到桐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稱“桐廬縣人社局”)報案。
經調查瞭解情況,桐廬縣人社局於2023年4月4日發出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並於同月18日發出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案涉勞務工程有限公司在10天內向魯陽等10人支付欠薪共計26萬餘元。10天后,人社部門又多次給王某發送短信提醒,但他仍不予理會,一直沒有支付拖欠的工資。
2023年7月10日,桐廬縣人社局將此線索移交至桐廬縣公安局。公安機關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對王某立案偵查,並於同年10月17日將此案移送至桐廬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面對檢察官的訊問和釋法說理,王某陳述道:“項目甲方一直不付錢,我自己還多次拿錢出來支付項目材料費。人社局的限期整改指令書我也收到了,但那段時間我家裡事情比較多,就想着放一放也不要緊。我的日子再難也比工人們好過,我知道錯了……”
考慮到王某的認罪態度良好,他的家屬此時也已代他付清了26萬餘元欠薪,且趙衛等人出具諒解書,表示不再要求賠償,該院擬提出對王某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2023年11月17日,桐廬縣檢察院就該案進行了公開聽證。
聽證會上,檢察官介紹了案件的基本情況,並對審查認定的事實、法律適用及擬對王某提出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的理由進行了詳細的介紹和闡述。隨後,聽證員對王某進行發問,王某一一回答。經過討論,聽證員一致認爲王某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檢察機關擬對王某提出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理由充分、意見合理。
綜合聽證意見後,桐廬縣檢察院於2023年11月27日將該案起訴至桐廬縣法院,提出對王某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同年12月12日,桐廬縣法院審理後,採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一審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
“根治欠薪的問題,首先要從每個老闆做起。將心比心,工地上賺的都是辛苦錢,我再困難也不應該拖欠這些錢。以前我不知道拖欠工資還會被判刑,以後我一定遵紀守法,好好做工程。”拿到判決結果後,王某對檢察官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