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性愛變性侵?她被控誣告二度獲無罪理由曝
彰化縣一名輕熟女在7年前透過網路平臺,認識張姓男子,同年二人相約出遊後,在一家飯店內發生性關係,女子在事隔2年後,指控男網友在飯店內玩SM性愛,以繩子束縛她後,滴蠟油、皮鞭打身體,過程中不顧她反對,性侵3次,張則強調雙方是合意,張涉性侵罪獲檢方不起訴後,張提告女子誣告。二審今宣判,雖認定事實部分與一審有差異,仍認定女子提告有據,駁回上訴,維持女子無罪宣判。
判決指出,彰化縣一名輕熟女在2017年7月間,透過網路平臺「愛情公寓」認識張姓男子,二人在同年10月初,前往宜蘭出遊時,在一家飯店內發生性關係,女子在事隔2年後,向警方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指控張男當時在飯店內,對她從事SM(性虐)性愛,過程中以繩子將其手腳捆綁在牀腳、蠟油滴身、皮鞭鞭打身體後,在以生殖器侵入,過程中不顧她反對,性侵3次。
張男到案後否認犯行,強調當時二人是合意從事SM性愛,且飯店也是女子所預約,案發後也有傳訊給他,若真有遭到性侵,爲何事隔兩年才提出告訴,認爲是女子不滿他逐漸疏遠,爲了逼迫他持續交往,才故意提告。
宜蘭地檢署在2020年底偵結,認爲此案事證補不足,處分張男不起訴,張男獲不起訴處分後,對女子提出誣告告訴,指控女子明知雙方是合意性交卻故意提告,讓他可能陷入刑事處分,另民事求償80萬元。
彰化地檢署在前年偵結,將女子依誣告罪起訴,案件在法院審理時,女子否認誣告,強調當時張男的確不顧其反對,沒有停止犯行,加上張男事後持續安撫,表明要與她結婚、給予經濟支持等說詞,後續纔沒有在檢方不起訴後,繼續提告。
彰化地院審理後認爲,根據張男提供的對話記錄,以及女子在提告性侵時相關的卷證資料,認爲性侵案件因被害人羞赧、難以啓齒,案發多年後才提告的所在多有,不能據此主張女子有誣告犯意。
另外,張男也證稱,雙方是合意在飯店內從事SM性交,因此女子在SM過程中有意停止,張男違反其意願,持續動作,導致女子在案發後有向精神科求診記錄,診斷出罹患憂鬱症等,可見女子所言非虛,無法認定女子有誣告的犯行,因此判女子無罪,張男在民事求償也駁回。
全案上訴臺中高分院後,今天宣判;合議庭指出,二審認定的部分事實與理由與一審有出入,但不影響女子無誣告犯行,今駁回上訴,判女子無罪,仍可上訴。
彰化縣一名女子與男網友發生SM性愛後,指控對方性侵,對方獲不起訴後,控女子誣告,臺中高分院今維持一審判決,判女子無罪。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