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釋憲 藍委:大法官以立法者自居

憲法法庭判決刑法殺人罪處死刑規定合憲,但設下嚴格的八道關卡,藍委質疑,大法官以立法者自居,已經逾越大法官應有的權限。圖爲審議民主公民會議日前發佈民調,八成民衆反對廢死。本報資料照片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表示,雖然死刑在名義上還是合憲,但大法官設下重重障礙,不管殺了人,或犯了多嚴重的罪、對社會危害有多大,可以不斷透過各種司法手段,形同廢除死刑。這對臺灣治安史上,或是對臺灣的社會道德標準、公平正義都是一個很大的挑戰。

中廣前董事長趙少康說,如果大法官真覺得應該廢死,就大聲說出來,現在不此之圖,卻使用這種下三濫的手法,偷渡廢死,以爲可以瞞過天下人耳目,可惡至極。不但以後不會有死刑的宣判,連以前的卅七名死刑犯都可以請求非常上訴,逃過死劫。

國民黨立委洪孟楷以十六字總結憲法法庭判決結果,即「八大關卡,文字遊戲,實質廢死,不是進步」, 一審、二審、三審的法官都要一致的判決,這已是「一票否定製」,且案情嚴重才能判處死刑,根本是設立條件,大法官以立法者自居,已經逾越大法官應有的權限。臺灣有八成民意不希望廢除死刑,人民會告訴大法官,這跟臺灣的民情背道而馳。

法界人士指出,違憲審查機制,本就可透過合憲性解釋的方式,增加法條本身沒有的限制或適用條件,讓適用機會變小、範圍減縮,從而取得合理性基礎。例如過去釋字六一七針對販賣、公然陳列猥褻資訊或物品的合憲性問題,就作出明確性作限縮,大法官認爲,性言論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應受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的保障,猥褻資訊或物品只要能夠採取安全的阻隔措施,例如包裝、警語,即可販售。

另外,釋字六三○對刑法準強盜罪的強暴、脅迫定義,在於「難以抗拒」構成要件,大法官認爲,只要足使被害人發生畏懼而抑制其抗拒即可,並非以被害人完全喪失抗拒能力爲必要。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胡博硯認爲,如果社會上多數人對死刑釋憲結果不滿意,只能進行修憲程序,但修憲有個困境,就是有極高門檻,我國憲法經歷七次修憲,最後一次於二○○五年,那時立委把現在修憲的條件定得非常嚴格,就是要全民公投,全民公投是要選舉人過半數同意纔會通過,以臺灣人口兩千三百萬人來說,困難度極高,兩年前十八歲公民權的公投就未通過。

胡博硯指出,民主國家就一定會發生憲政爭議,有爭議要去解決,而不是有爭議不解決,憲法法庭本質上沒有真正面對死刑問題,而是訴諸嚴苛的關卡程序,把問題丟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