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合憲卻限縮範圍 被害人家屬怒:什麼纔算最嚴重 罔顧被害人

張介能愛妻10年前遭兇手劉志明殺害,劉五度判死更死審卻逆轉,今對於死刑釋憲,認爲判決沒改變現狀,只是多此一舉。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憲法法庭今針對37名死刑犯所提釋憲部分,宣判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高雄陳姓女教師10年前遭兇手劉志明殘忍殺害,劉五度判死,今年更四審卻逆轉改判無期徒刑,陳女丈夫張介能當時痛批法官混蛋,今憲法法庭雖做出合憲解釋,但對於適用範圍,張仍認爲最嚴重犯罪仍無明確定義,釋憲是多此一舉,罔顧被害人心聲。

2014年12月3日上午,劉志明不滿女友提分手,先去賣場購買鐵槌,削短後方便藏身,酒後騎車行經左營哈囉市場附近,劫走陳女錢包2000元后,將陳性侵後殺人離去。

法院審理時,從一審到更三審均認定劉志明手段兇殘、泯滅人性,「無教化遷善可能」,依強盜殺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但今年5月更四審卻逆轉,認定隨機搶劫、殺人不算情節最重大犯罪,改判無期徒刑。

更四審逆轉逃死,張介能無法接受,痛批法官混蛋,他跟劉志明在法庭纏鬥10年,更四審宣判後,正義仍難伸張,也未再委任律師請求檢察官上訴,最後是高雄高分檢檢察官不服判決,自行提出上訴,可見張對於司法的失望。

今憲法法庭宣判死刑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如唯一死刑違憲,判處死刑必須符合兩公約最嚴重犯罪情節。

張介能質疑,判處死刑必須符合兩公約最嚴重犯罪情節,但何謂「最嚴重犯罪」?是殺人數目、無選擇性隨機殺人,手段兇殘,行爲囂張無悔意?不可教化?這些要如何界定,判死刑定讞比登天難,釋憲判決沒改變現狀,只是多此一舉。

他說,他被司法蹂躪10年,死刑釋憲如同賭徒企圖翻帳,僥倖心,置被害人人權及家屬不顧,只是披着人權外衣戕害人權,希望大家仍可以聽到他們被害人家屬的卑微聲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