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度聲請搜索票遭駁 法界:法官就是不想羈押他

檢察官偵辦鄭文燦貪污案向法院聲請四次搜索票都被駁回。圖爲鄭文燦6日交保後,微笑離開桃園地檢署。記者許正宏/攝影

桃園地檢署偵辦土地開發弊案陸續聲押四名涉嫌行賄被告獲准,聲押涉嫌收賄的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卻遭法院交保,「涉行賄者收押、涉收賄者交保」在實務上很罕見,尤其法官認爲鄭文燦「犯罪嫌疑重大」卻裁定交保,讓外界感到不解。法界有人直言「法官就是不想押人」,也有人認爲法官或許覺得裁定羈押的心證不足。

另外,檢察官偵辦這宗貪污案向法院聲請四次搜索票都被駁回,曾派駐廉政署的駐署檢察官、律師範家振直言「罕見」。他說,或許是首波行動後才從被告口中追出行賄鄭文燦,也有可能檢方僅掌握行賄者單方面指控而欠缺其他證據補強,纔會被駁回。

範家振說,檢方成功聲押其他涉案人獲准代表偵訊筆錄可信度高,且掌握金流交付時間與來源等細節。法界人士認爲,以桃院裁定理由來說,法官認鄭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性,最大可能是法官不想押人。

有法官分析,檢察官掌握多少證據無法得知,但就桃園地院裁定交保理由及媒體報導,稱鄭文燦收到五百萬替業者處理土地變更,但因變更案未成退回款項,鄭文燦拿錢、退回的對價關係已被稀釋,可能影響裁定。

另名法界人士認爲,鄭文燦擔任桃園市長任內,確實有可能依本身地位、權力去影響工業區土地變更,但他將錢退回業者,或缺他收賄直接證據,其犯罪性有無檢察官指控的嚴重?恐是法官判斷有無羈押必要關鍵。而且,行收賄者是上下對象關係而非平行共犯關係,行賄者被收押、收賄者又非共犯,構成串證之虞而羈押的必要就更薄弱了。

桃檢四度聲請搜索票均被桃園地院法官駁回,桃檢在未取得搜索票情形下,直接傳喚鄭文燦到案說明,訊後當庭逮捕並聲押,多名法界人士認爲,從檢察官大膽的作風分析,應該是對定罪有相當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