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遂寧公積金出臺新政 支持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公積金
來源:封面新聞
封面新聞記者 劉虎
12月26日,封面新聞記者從遂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獲悉,《遂寧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已發佈,遂寧年滿16週歲的靈活就業人員可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自2023年12月28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
據悉, 《辦法》所稱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年滿16週歲,男未滿60週歲、女未滿55週歲且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或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以個體經營、非全日制、新就業形態等方式靈活就業的人員,適用於遂寧行政區域內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管理和監管。
封面新聞注意到,《辦法》中提到,靈活就業人員在遂寧行政區域內購買自住住房的,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額度與靈活就業人員個人賬戶餘額、繳存時間掛鉤,可貸額度不超過本市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
靈活就業人員家庭同時存在單位繳存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的,均符合貸款條件可分別計算後合計貸款額度,不超過本市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
此外,根據《辦法》規定,靈活就業人員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應先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在賬戶設立時應當與市公積金中心簽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約定繳存方式、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劃扣款日期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
設立個人賬戶後,連續6個月以上未繳存且賬戶餘額爲零的,按《協議》約定註銷賬戶,每個靈活就業人員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靈活就業人員成爲遂寧範圍內單位在職職工,且單位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當從靈活就業人員賬戶轉出,按照單位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規定管理。
政策問答
1.哪些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
答:年滿16週歲,男未滿60週歲、女未滿55週歲且未領取基本養老金,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或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個體工商戶及僱工、自由職業者、非全日制就業等靈活就業人員。例如:個體經營者、餐飲服務人員、快遞外賣人員、建築裝修人員、家政服務人員、網約車駕駛員、網絡主播等。
2.參加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制度有沒有戶籍限制?
答:沒有戶籍限制。
3.單位繳存職工離職能否參加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工作?
答:可以。原有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已封存或註銷,符合條件的均可參加。
4.靈活就業人員正在其他城市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是否可以在我市再次申請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工作?
答:不可以。一個人在全國範圍內只能有一個正常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5.靈活就業人員如何開設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答:靈活就業人員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Ⅰ類銀行借記卡(目前僅建行、中行支持扣繳功能)在遂寧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微信公衆號、自助終端機或住房公積金中心窗口辦理,並簽訂《遂寧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協議》(以下簡稱《協議》)。
6.靈活就業人員如何繳存住房公積金?
答:靈活就業人員每月按時、足額將住房公積金存入其銀行借記卡中,由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每月20日(法定休假日順延)從其銀行借記卡上扣繳住房公積金,並計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需注意的是,靈活就業人員未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不得補繳之前月份的,其連續繳存時間自重新繳存之月起計算。
7.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如何確定?
答:靈活就業人員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爲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繳存基數在“當年我市月最低工資標準”~“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範圍內(2023年爲1970元~19662元)自主確定。繳存比例在10%~24%範圍內自主確定。
例:張某辦理自願繳存時,申請按月收入5000元作爲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選擇20%作爲繳存比例,則張某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爲5000×20%=1000元。
8.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可以調整嗎?
答:可以。靈活就業人員可在每個住房公積金年度(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按當年公佈的範圍調整一次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
9.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如何計息?
答:按人民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在每年6月30日給予結息。
10.靈活就業人員進入單位繳存的,是否可以辦理賬戶轉移業務?
答:可以。靈活就業人員可將住房公積金餘額轉至單位設立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協議》自動終止。
11.從單位離職後,由在職職工轉爲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繳存時間可否連續計算?
答:如果繳存期間未出現中斷,例如7月在單位繳存,8月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繼續繳存,可連續計算繳存時間。
12.靈活就業人員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有哪些?
答: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貸款未還清之前,繳存餘額只能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根據下列情形申請提取:(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償還購房商業貸款本息的;(3)租賃自住住房的;(4)符合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提取情形。
13.若靈活就業人員因自身原因不再繼續繳存,是否可以銷戶?
答: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靈活就業人員,如果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不存在司法凍結、失信凍結等情況,可根據自身需要選擇終止繳存,同時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存儲餘額。
14.靈活就業人員銷戶提取後又想重新繳存住房公積金,可以嗎?
答:可以。賬戶辦理提取銷戶後須滿6個月纔可再申請開戶繳存。
15.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條件有哪些?
答:靈活就業人員在本市購買自住住房時,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同時滿足下列條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2)連續足額繳存滿6個月;(3)已支付不低於規定比例的首付款資金;(4)信用狀況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5)符合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材料、首付比例、最高額度、利率等,按照本市現行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相關規定執行。
16.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如何計算的?
答: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貸額度計算遵循“權責匹配、存貸掛鉤”原則,在規定的最高貸款額度內,根據靈活就業人員的繳存情況、收入狀況、購房情況、個人信用、貸款期限等因素綜合評估確定貸款額度。可貸額度計算公式爲:可貸額度=靈活就業人員賬戶餘額×倍數(40倍)×繳存時間係數(6個月≤繳存時間<12個月爲0.5,12個月≤繳存時間<24個月爲0.8,24個月≤繳存時間爲1)。
例如:張某月繳1000元,連續繳存12個月,繳存時間係數爲0.8,則可貸額度爲1000元×12月×40倍×繳存時間係數0.8=384000元。
17.靈活就業人員家庭同時存在單位繳存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的,一起申請公積金貸款,貸款額度又如何計算?
答:夫妻雙方一方爲靈活就業人員、一方爲單位職工,且均符合貸款條件的,按照繳存身份分別計算貸款額度,總貸款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
18.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要出具收入證明嗎?
答:不需要。靈活就業人員月收入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的繳存基數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