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貿易規則分歧問題凸顯,全球亟待構建協同治理框架

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 吳立洋 上海報道

受地緣政治與經濟摩擦等多重因素影響,全球國際貿易近年來持續受到衝擊,據Maximize發佈的市場調研數據,2023年全球貨物和服務總出口同比下滑2%,其中全球貨物出口同比下降6%。

另一方面,數字領域的跨國貿易則表現出強大的增長韌性——2023年全球數字服務出口同比增長9%,達到4.25萬億美元。根據WTO對數字貿易的定義,其主要包括跨境數字訂購的貨物以及跨境數字訂購、交付的服務,在新興數字技術逐漸滲透於跨國貿易各環節的同時,國際貿易的展開方式與供應鏈管理體系亦隨之開始了數字化變革,貿易轉型爲數字貿易提供了基礎的增長動能。

但另一方面,根植於數字化變革的跨國數字貿易也創造了諸多新場景、應用和交易模式,缺乏既有商業共識和規則提供交易參考,在各國加快制定數字領域法律法規的背景下,國際間的數字貿易急需構建更具通用性的規則框架。

在2024年全球數字貿易博覽會同期舉辦的第三屆全球數字貿易法治論壇上,來自學界、業界、監管和國際組織等不同領域的從業者圍繞數字時代的貿易規則構建展開交流,多位參與發言討論的嘉賓表示,法治在數字經濟中的重要性已得到廣泛重視,要統籌完善好數字經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並推進國際數字貿易中的合作與協同。

技術演進倒逼治理變革

從數字化技術的發展路徑來看,隨着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等技術的高速發展,數字貿易涉及的交易內容、方式均發生了顯著變化,以最重要的數據爲例,隨着各類現實數據和個人信息採集的泛化,數字貿易中的數據數量、種類和敏感度均大幅提升,也極大提升了對其進行監管和治理的難度。

中國人民大學亞太法學研究院院長、教授楊東在接受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採訪時指出,隨着以人工智能、大數據及雲計算爲代表的新興技術羣逐漸融入各行各業,雖然我國擁有海量數據的優勢,但對於某些特定領域的高質量、精細化數據仍有需求;同時,我國龐大的數據存量也未能得到有效開發,數據“走出去”的需求未能得到很好滿足。

瀋陽師範大學校長楊松則以人工智能爲例指出,隨着AI技術在國內與國際數字貿易應用層面需求的廣泛提升,在推動技術應用創新和創造商業價值的同時,其引發的數據泄露、個人隱私保護與網絡安全等問題,也阻礙了國際合作的達成和有關技術的進一步應用。

本次論壇發佈的《全球數字經貿年度觀察報告(2024年)》(以下簡稱《報告》)也指出,人工智能發展對傳統國際經貿規則的適用性提出挑戰。例如在產品分類方面,人工智能產品通常涉及軟、硬件的結合,具有多產品性質和多功能用途,不同的分類將決定其適用的WTO規則、稅率和估值。

此外,隨着人工智能在多領域應用的推進,其所使用的國際標準、知識產權歸屬、競爭監管等都使得無論是國內和國際的相關數據貿易實踐陷入標準不一的窘境,亟待有關規則完善和治理方式革新。

楊松表示,目前國內對有關問題的監管主要是參考《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與《網絡安全法》,但其對人工智能的技術特點都缺乏針對性,專門的《人工智能法》立法工作推進是有必要的。

此外,還應加強對相關數字貿易監管的技術性,提前通過技術機制規範相關風險,以技術標準推進相關實踐方式的對齊與安全。

數字化深入加大跨境協同難度

從全球範圍來看,貿易數字化進程加速已是顯而易見的事實。根據聯合國數字和可持續貿易便利化全球調查(UNTF)數據,2023年全球平均貿易數字化率已達到61%,較2021年提升8個百分點。

但另一方面,數字化程度的不斷深入過程中拓展的新應用、新場景,也使得數字貿易的複雜性和監管難度不斷提升,促使各國開始加強對數字貿易的監管力度。

經合組織(OECD)根據全球90個國家數字監管政策的數字服務貿易限制指數顯示,從平均水平來看,2023年全球數字貿易限制指數較2022年提升1.2%,其中非洲限制指數較高,亞洲與歐洲指數呈上升趨勢。

在全球監管收緊的大背景下,跨境數字貿易的發展亦不可避免地受到影響。

楊東表示,當前跨境數字貿易的首要問題在於數據治理制度的差異使得數據貿易受阻。各國從數據安全邏輯出發,基於國家安全、隱私保護等價值考量,依據數據主權出臺的數據本地化等國內監管規則差異與衝突成爲了數字貿易的壁壘,使得數據貿易成本急劇增加,嚴重阻礙了我國數據貿易的發展。

其次,一些基礎設施平臺已然成爲元平臺,並正廣泛採取平臺封禁等損害競爭的行爲,人爲分裂本來開放的數字世界,以數據壟斷鞏固自身競爭優勢,威脅數字經濟正常競爭格局;此外,數據基礎制度缺乏國際共識,數據流通環境激勵機制缺位。

聯合國全球地理信息知識與創新中心主任李朋德則在論壇發言中,以地理數據在貿易中的價值發掘爲例指出,在相關數據應用時,地名和國土邊界往往涉及國家領土、文化主權等複雜問題,當對相應數據進行國際性開發和應用時,如何規避相關的爭議問題,在算法中保證公正,也是目前其數字化運用面臨的問題。

構建全球協同治理框架

雖然面臨新技術發展與應用帶來的各類挑戰,但數字貿易近年來的快速增長,也促使着全球各國在實踐中以更爲開放的態度共同構建協同治理框架。

以中國爲例,近年來中國作爲談判的重要參與方和主要提案方,在WTO電子商務談判中先後提出電子支付、跨境電子商務、跨境數據流動等提案,並持續推進加入DEPA、CPTPP等國際經貿協定談判進程。

在開展雙邊和區域數字貿易規則談判方面,截至2023年底,中國已簽署10項包含數字經貿章節的自貿協定,與東盟、秘魯進行的自貿協定升級談判中也納入了數字貿易相關議題。

《報告》中亦指出,一方面,國際間數字平臺監管協同與合作日益密切,例如今年5月和6月,歐盟分別與英國、澳大利亞簽署行政協議,加強平臺治理合作,涉及透明度、問責制、算法和人工智能、未成年人保護等;另一方面,聯合國與WTO也開始加強數字平臺治理工作,2023年10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佈《數字平臺治理準則》,闡述了國家、數字平臺、技術社羣等等利益攸關方在在線內容治理方面的共同義務和責任。

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高級法律官員米爾特·泰森在接受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採訪時表示,協會正致力於研究與開發通用、可修改的私法框架,已幫助各國增進協同、填補差距,增強法律的確定性,使各地的監管能夠採取一定通用的模式來解決商業領域的新興問題。

但另一方面,由於國際數字貿易參與者之間的利益分配、立場等因素的持續存在,多邊共識與國際規則的建立仍面臨不小的阻礙。早在2020年,非歧視待遇條款等數字產品規則就出現在WTO電子商務談判的文本中,但由於成員間的立場差異而被擱置。

楊東表示,全球應充分構建國際數據貿易基礎制度共識。具體而言,以價值創造爲目標,數字貿易爲規制對象,建立數字貿易多邊規則,參考當前主流區域性貿易協定中“禁止計算設施本地化+合法公共政策目標例外”的做法,確立禁止計算機設施本地化的原則,賦予成員國基於合理理由實施例外的權利。

“同時,跨境流動治理不能僅限於貿易規則,還需要統一各國在數據權屬、數據定價方面的法律衝突並建立一套公平的數據收益分配規則,應圍繞數據權屬、數據定價、數據收益分配等規則建立數據基礎制度示範性制度,兼顧發展中國家利益的公平分配。”楊東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