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妻與前夫生的兒子 同住2月就消失!心碎男怒斷親情
收養妻子與前夫生的兒子,僅同住2個月就消失,心碎男怒斷親情,訴請終止收養關係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女子小萱(均化名)婚後7年,收養小萱與前夫生的兒子阿華(化名)。不料,同住約2個月阿華就不告而別,至今音訊全無,今(2024)年初阿華的外曾祖母過世,卻無法聯繫到阿華。不滿阿華離家多時,也未有一般親子互動聯繫,阿國憤而訴請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081條第1項定有明文,「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因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得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爲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其中,第4款性質上爲一概括規定,目的在使終止收養之原因更有彈性,而所謂「其他重大事由」,則應考量收養之目的,依一般社會通念,斟酌各種情事綜合觀之,如認養親子間之感情與信賴出現破綻,無法回覆原來之狀態而維持有如親子般之關係時,即屬難以繼續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得爲訴請法院判決終止收養關係之原因。
法官考量,阿華經法院通知並未到場,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阿國雖收養阿華爲養子,但僅同住不到2個月,阿華就不告而別、不知去向,迄今已逾4年,經母親小萱通報失蹤仍未尋獲,而在此期間,彼此全無探視、關心、問候,足見親情已甚爲疏離、陌生。
法官審酌,雙方既然無實際親情維繫,僅徒有收養形式,顯然悖離收養係爲成立擬製親子關係之本質,收養之目的已無法達成,堪認收養關係已有重大破綻,導致難以繼續維持。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請求宣告終止雙方的收養關係,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