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身美容」新規範出爐 贈品不可要求返還、業者不可主動拆商品

臺北市今年1月至今,美容化妝品消費爭議申訴案件達522件。(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崔至雲/臺北報導

瘦身美容新規範出爐了!根據統計,臺北市今年1月至今,美容、化妝品業消費爭議申訴案件達522件。爲加強瘦身美容消費者權益之維護,消保處今(5日)審議通過衛福部研擬之「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待衛福部公告施行後,即可上路

消保處指出,爲規範業者利用「買少送多」的收費方式影響消費者的判斷及退費權益,新增規定對於贈送的商品價值上限不可超過費用20%,以及消費者解除契約時,瘦身美容業者不可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贈品主張自退費金額中扣除所贈商品的價額

消保處提到,爲解決業者主張雙方交易爲單純的商品買賣,消保處說明,服務爲贈送而無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的問題,新增規定贈送服務的時間次數、費用與使用期間等要寫清楚,當贈送的服務費用未記載時,則視爲佔總費用50%,俾利日後解約退費的計算。

▲消保處呼籲消費者,對於免費體驗服務要心存警覺;對不符合需求的推銷,應堅定表示拒絕 。(圖/ETtoday資料照)

另外,解決業者以檢查商品爲由而拆封商品,影響解約退費計算,故規定以整組或量販方式銷售的商品,在最小消費包裝的已拆封商品沒有使用完畢前,業者不可以任何理由協助消費者拆封,否則將因商品已被使用而須從退還消費者的金額中再扣除。

消保處呼籲消費者,對於免費的體驗服務要心存警覺;對不符合需求的推銷,應堅定表示拒絕;購買瘦身美容商品及服務,務必看清契約內容,確保商品及服務的項目數量價格有清楚記載;對於所購買的商品,需要時才拆封,不要落入拆封檢查的話術陷阱;清楚辨別自身所辦理的爲分期付款或信用貸款;倘爲消保法的訪問交易,消費者有7日無條件解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