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賣的國窖1573和劍南春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國海順和商行被罰1萬
信網6月26日訊 據青島市處罰與強制信息公示平臺消息,2024年5月29日,青島市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到市北區國海順和商行進行現場檢查,經查,店內大廳及貨架上擺放有4瓶國窖1573和1瓶劍南春酒,經商標所有權人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現場鑑定,爲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其行爲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建議立案查處。
青島市網絡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AI調解員評析,如果售賣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銷售了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可能會被視爲善意銷售者,但這並不免除其因銷售侵權商品而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然而,是否爲善意銷售者通常需要結合具體情況來判斷,並且善意銷售者可能不需要承擔全部的民事責任。
總的來說,售賣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關於註冊商標專用權保護的相關條款。具體的法律責任和後果取決於實際情況,包括是否知情、侵權的程度等因素。
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爲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爲,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僞造註冊商標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爲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據此,市北區國海順和商行被處以警告;沒收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國窖1573白酒4瓶、劍南春白酒1瓶; 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信網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