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男子通姦被逮提釋憲改判無罪 再向國家求償遭打臉
首例!男子通姦被逮提釋憲改判無罪 再向國家求償遭打臉。(示意圖/shutterstock)
林姓男子5年前因與已婚的鐘姓女子到摩鐵,遭通姦罪判刑4月定讞,他聲請釋憲後,去年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檢察總長爲他提非常上訴後,他獲改判無罪確定;林男請求刑事補償,但最高法院認爲他並非未通姦被判無罪,駁回請求,這也是釋憲後首例。
最高法院認爲,林男並非未通姦被判無罪,與刑事補償立法意旨系因國家實現刑罰權之公共利益結果,致個人基本權利受有特別犧牲之損害或危險有別,纔會駁回林男的請求。
最高法院首次針對通姦罪除罪化後的刑事補償問題做成裁判,刑事第五庭認爲,《刑事補償法》雖然規定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者可請求國家補償,但通姦罪是法律遭宣告違憲失效,並非被告「沒有做這些事」,不能請求刑事補償。
各自有家庭的49歲林姓男子與32歲鍾姓女子,2016年1月在高雄市的一家汽車旅館房間內,遭鍾女之夫偕同友人、員警逮獲,2人共處一室,旅館房間內有使用過的衛生紙1團,檢察官囑託警方鑑定後,檢出林男的精液斑跡與鍾女DNA, 2人遭移通姦罪起訴。
法院認定林男及鍾女未能尊重自己及他人之婚姻關係,竟爲滿足一己私慾而爲前揭通姦及相姦行爲,破壞家庭、婚姻之和諧,且林男未表示認錯及悔意,難認其犯後態度良好,將林男依通姦罪判刑4月,鍾女判刑3月,都可易科罰金定讞。
林男遭判決確定後,2018年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去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91號解釋,刑法通姦罪違憲、立即失效,檢察總長爲林男提非常上訴,今年1月最高法院將林男改判無罪確定,他請求刑事補償,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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