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惠臺31條」到大陸工作成「統戰」樣板 27臺人遭陸委會開罰提告勝訴
▲曾女等27人受「惠臺31條措施」,到大陸做社區管理,不滿遭陸委會開罰提告,法院判他們勝訴。(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CFP)
曾姓女子等27人於2018、2019年間,受大陸「31條惠臺措施」到廈門從事社區管理工作,經陸委會認定擔任「黨政軍機關」,被大陸當作宣傳「祖國好」的樣板,依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每人開罰10萬,曾女等人不服提告,法院判勝訴免罰。
曾女等27人於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間,與「廈門海旅海安有限公司」簽約,以人民幣1萬至2萬3000元不等的報酬,在廈門做社區管理,但陸委會認定社區居民委員會,屬大陸政府基層組織,依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開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依大陸憲法規定,雖居委會屬自治、非政府機關,但仍扮演宣傳國家法律、政策、民意傳達等角色,在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區域裡,還會替政府推動公共衛生、計劃生育、青少年教育等事務,屬「準行政化組織」。
法院認爲,這份職務雖是大陸「惠臺31條措施」裡,找臺灣人去宣傳「祖國好」的統戰手法之一,但臺灣是民主開放社會,人民接收資訊相當便利,應對人民的判斷能力有信心,對這種統戰手法,與其全面防堵,不如以更民主、開放的態度,讓臺灣人藉深度交流,瞭解大陸現況,進而對臺灣民主更有信心。
若僅因人民成爲大陸的宣傳樣板,就以維護國家安全或利益、國家認同等理由開罰,不但是拋棄了我們自由民主的價值,更可能因此造成臺灣社會分裂,這樣反倒讓大陸達到分化我們的目的。
至於大陸在招聘條件中,載明要認同「九二共識」才能來工作,法院認爲這項「宣示意義」成分較大,且合約內也沒納入這條件,更何況要不要認同九二共識,也是個人自由,認定陸委會開罰違反比例原則,判曾女等人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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